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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目的的适用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1 15:29:31 人浏览

导读:

犯罪目的的适用范围yjLEFDK5JbS深圳市猎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上海讨债公司:犯罪目的的适用范围,是解决哪些犯罪应该包含犯罪目的要件要素的问题。可以说,绝大多数直接故意犯罪无须另外直接探讨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故意本身包含的内容。而对法律特别载明犯罪
犯罪目的的适用范围yjLEFDK5JbS深圳市猎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讨债公司:犯罪目的的适用范围,是解决哪些犯罪应该包含犯罪目的要件要素的问题。可以说,绝大多数直接故意犯罪无须另外直接探讨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故意本身包含的内容。而对法律特别载明犯罪目的的犯罪(往往是在法条规定的罪状中用“以......目的”来表述)也不需要我们浪费笔墨。问题是,对于法律未明文规定犯罪目的主观要素的犯罪,是否可以从解释论的角度为之附加犯罪目的的要素?这个问题集中反映在金融诈骗罪研究的争论中。一种观点认为,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8种金融诈骗罪,只就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其他金融诈骗犯罪未规定该种目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刑法没有规定这些犯罪的犯罪目的的,就说明这些犯罪的构成不必具备这个要件。何况金融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因此不能将诈骗罪的主观特征套用在金融诈骗罪上。对于刑法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应当以之为构成要件;否则,就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金融诈骗罪是法律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本质上还是诈骗罪,其都是目的犯。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当然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刑法对那些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有意忽略了对它的文字性规定,如同盗窃罪、抢劫罪没有规定非法占有的目的一样。【1】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基本正确的。但是如何确定其范围,防止目的犯的扩大适用,则是需要研究的问题。我们认为,确定犯罪目的的适用范围,首先,应当遵循法定原则。法律没有规定犯罪目的的罪,原则上不宜人为地附加上犯罪目的,以免因为增加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要件要素而增加犯罪认定的难度,从而放纵犯罪。其次,遵循必要性原则。即通过比较具体犯罪之间的相互关系,看是否有必要在法律未明文规定犯罪目的的犯罪中增加目的的内容。一般来讲,同类的犯罪其主观内容相似。如普通诈骗罪与特别诈骗罪相比,前者以非法占有目的为特别要件,后者也应该具有这样的要件,相反亦然。再次,遵循效益原则。设定某一行为在主观上是否必须具备故意之外的特殊犯罪目的,并非无任何意义的文字游戏,而应当服务于司法实践,有利于准确认定犯罪为原则。为此就要看设定犯罪的目的是否有利于区分罪与非罪,是否有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这种考虑不仅是立法确立犯罪目的的理由,也是我们解释犯罪目的的依据。根据这样的标准,我们认为,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8种金融诈骗罪,并非都要求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要件,如刑法第194条的票据诈骗罪,法律没有为该罪规定非法占有为目的,解释上有很多学者认为应当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也有个别学者认为本罪不应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1’我们同意后一种意见。理由是:(1)本罪的故意内容——骗取他人财物——本身包含了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目的,故意内容与目的内容一致,再附加目的要件实无必要。(2)本罪的客观行为方式足以判定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不存在因客观要件模糊、或者可能与正当、合法行为混淆而导致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局面。如行为人“使用”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继而进行诈骗的行为,就已十分清楚地表明了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根本不存在使用了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而诈骗的行为,却属于民事纠纷的情况。(3)如果说本罪行为人事实上已经非法占有了被害人的财物,我们在诉讼中还要去证明其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实属多此一举。(4)一些学者以举例方式说明票据诈骗罪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要件,实际上并无多大的说服力。[2]
总之,我们不赞成任何扩大目的犯范围的做法,因为这样做的后果是不利于法益的保护。Tag : 上海讨债公司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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