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债胜诉16年未获赔 井研法院称不宜立即执行
导读:
一个名为《史上最“水”法院井研县法院 “葫芦官断葫芦案”》的帖子近日出现在各大论坛,发帖人称自己的一起经济纠纷案件在乐山市井研县人民法院(下简称“井研法院”)一拖就是16年,至今都没得到解决。记者日前采访了当事人和井研法院负责人。
官司赢了16年仍未执行完
xx研县彩色印刷厂(以下简称“彩印厂”)的法人代表、现年60岁的张zz介绍,1992年6月至1993年8月,他经营的乐山市井研县彩色印刷厂为县直属企业乐山维康食品饮料加工厂(以下简称“维康厂”)加工包装装潢系列产品价值721487元,加上彩印厂以货款和贷款借给维康厂25万元,维康厂最多时欠彩印厂80.1487万元。彩印厂在1993年10月底将维康厂和资金担保人川南食品工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后,发出民事调解书。其第一条写明:被告维康厂在1993年11月5日以斯克达小轿车一辆作价抵偿原彩印厂15万元的借款及利息,其余尚欠款项按双方原合同履行;第二条写明,被告川南食品工业公司不再作为被告维康厂的经济担保人,如维康厂不能按约偿还尚欠原告印刷厂加工费和借款本息,则以被告维康厂的职工宿舍大楼作价赔偿给原告。
可到了约定期限,维康厂却不履行其义务。彩印厂不得不从1994年8月起向井研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直到1996年元月,井研法院才以(1996)井研执字第153号给予立案执行,直到现在都没执行完毕。
2003年11月11日,张zz收到一份井研法院中止执行的民事裁定书,理由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用于作价抵偿债务的职工宿舍大楼属在建工程,尚未形成资产,现被执行人已无任何财产可执供行。”
张zz说, “案子至今未结案,致使彩印厂不能维持正常生产,不得不于1998年上半年变卖设备还银行贷款及付利息,停产至今。”
法院:不方便采取立即执行措施
井研法院分管执行的副院长潘xx5日说,1996年开始,维康厂企业经营困难,而该厂工人都参与了该厂建设的集资,考虑到强制执行势必会引起不稳定因素,在当时的复杂情况下,法院不方便采取立即执行措施。“1998年底,维康厂解体,资产变卖,法院没有参与这些过程。2003年法院在清理积案时,对该案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遂向彩印厂发出了中止执行的民事裁定书。”井研法院院长周建明还表示,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中止裁定书中“认为职工大楼属在建工程,无资产可供执行”的说法确实不对。他表示,法院已成立调查小组,将对该案作进一步深入调查,将尽快给予张zz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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