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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赔偿修车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19 17:51:50 0人浏览

导读: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对方不赔偿修车费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对方不赔偿修车费
  • 本报讯(通讯员张印龙 记者王皓)市一中院日前对一起交通事故理赔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定损举证责任,支付投保人保险赔偿金26万余元。  去年7月5日,昌平某建筑材料厂为一辆特种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合同约定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40万元。今年4月17日晚,该车在南四环肖村桥下与前车追尾,经朝阳交通支队认定投保车辆负本次事故全责。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为投保车辆定损10.5万元。建材厂对此提出异议,自行联系具有资质的修理厂修理受损车辆,花费修理费(包括工时费)26.2万元。建材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修理费26.2万元。保险公司提出,被保险车辆修理前,投保人应会同保险公司共同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因此只同意按照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赔偿修理费10.5万元。建材厂随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与建材厂具有保险合同的法...
  • 本报交通热线接读者肖先生电话咨询,去年10月份,肖先生驾驶一辆捷达牌轿车,在北京一个十字路口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大货车损坏不大,可是肖先生的捷达轿车损坏严重,修车需要数万元。交通队勘查现场后,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由于大货车司机与肖先生同住一个村,双方都认识,考虑到自己的车还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在交通队调解时,肖先生与大货车司机达成调解协议,“各自修车,互不追究”。当肖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告诉肖先生,由于双方负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只能赔偿肖先生修车费用的50%。肖先生认为,既然自己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就应该全额赔偿自己的损失,然后再由保险公司向大货车司机追偿。为此,肖先生向本报交通事故热线咨询,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律师解答  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的孙勇说,肖先生只能从保险公司获得50%的修车费用。因为,《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
  • 在车辆定损后,如果是本人的责任,则本人或者保险公司都可以垫付修车费。如果是本人垫付,需要注意下列事项:1、要按照正规流程;2、要有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3、需索要保单号;4、保留4S店的维修清单和付款凭证。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   核心内容: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构成交通肇事罪。一公司司机因醉酒驾驶公司豪车肇事,没有能力赔偿公司车89万修车费被追究刑事责任。

      醉汉开公司路虎出事故 无力赔偿89万修车费被追刑责

      身为公司司机的林某在喝了酒后驾驶公司的路虎汽车回家,导致汽车发生事故车辆受损,而他也无力赔偿路虎汽车维修所需的89万元。记者昨天获悉,林某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朝阳检察院提起公诉。

      林某是一家公司的司机,今年1月30日21时许他在海淀区和朋友一起吃饭时喝了三瓶啤酒。当天凌晨,林某载其朋友行驶至朝阳区一隧道内时,与一辆出租车发生了追尾事故。路虎车侧翻并与停放在路边休息的多辆出租车发生了碰撞剐蹭,致多辆出租车以及自驾路虎车严重受损,并致一辆出租车司机轻伤。经对林某进行抽血检测,已达到醉酒驾车的标准。

      案发后林某家属赔偿出租车司机及受伤司机的损失及医药费5万余元,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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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网络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保石景山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先生就其所有小客车向人保石景山支公司投保签订了保险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故该合同属有效合同,双方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承保车辆在承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予以理赔。孙先生在承保期间驾驶承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孙先生为此支出修车费用1200元。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对投保商业车险的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案件侦破后,由保险公司向逃逸方追偿。”人保石景山支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原本事故车可以到保险公司合作单位修理,这样可以全额赔偿,但保险公司的定损员 却未告知,导致我在4S店修理,只能理赔到60%”。近日,市民小刘向本网投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江西分公司”),对人保江西分公司的这一做法提出质疑。  投诉:修车费高于定损价引争端  今年3月,小刘的父亲购买了一辆北斗星轿车,同时在人保江西分公司花四千多元办理了一年的全保车险。9月2日,小刘驾此车行驶在井冈山大道欧亚达门口时发生追尾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此次事故小刘负全责。小刘立即拨打95518热线报案,不久,人保江西分公司定损员郭永杰来到事故现场拍照定损,定损员告诉小刘维修车辆估计要一千多元,随后拿出一份保险事故车辆自修告知书,要求小刘签字。  “由于我是第一次遇到车辆事故,也是第一次走车辆保险理赔流程,没有细看就在那份告知书上签了字,以为这样就可以获得全额赔偿”,对此,小刘后悔不...
  •   周先生的现代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第一现场被破坏为由拒绝赔付。周先生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丰台支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修车款等费用3万余元。昨天,丰台法院开审理了此案。  事故发生时驾车司机不是周先生,而是一位李女士。今年4月6日零时30分,李女士驾驶现代在日坛北街路口撞到了路边广告牌。交警认定李女士负全责。由于没有出第一现场,交警在责任处理书上写道“李女士来队自称爆胎后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在庭上称,“没有第一现场给保险的责任认定造成困难。”另外,李女士的驾驶证有效期2004年4月底,但审验合格日期却截至2003年4月,也就是说事发当时该证近一年未审验。保险公司方当场提出该证属于无效证件,请求法院鉴定。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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