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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证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1 18:07:06 人浏览

导读:

新的证据是指在案件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在实行证据一次性提出主义的原则下,当事人提出的新的证据,是没有证据能力的。由于我国在证据提出上采取的是相对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所以对新的证据采取的是限定性的可采原则。对新的证据限定的范围为:(1)
新的证据是指在案件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在实行证据一次性提出主义的原则下,当事人提出的新的证据,是没有证据能力的。由于我国在证据提出上采取的是相对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所以对新的证据采取的是限定性的可采原则。对新的证据限定的范围为:(1)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此新发现包括了之前客观上没有出现的证据,和虽然出现但按常理当事人无法知道的证据。(2)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若该证据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的庭审中提交可视为“新的证据”。(3)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该证据应在二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最迟在庭审和法庭调查前提交。(4)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准许新的证据的提出,但其在提出上还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不能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后。法庭辩论结束意味着一审庭审的结束。同时,为防止一审举证时限流于形式,新的证据必须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关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考虑到时间上的衔接,一审未准许当事人的申请,二审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视为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上海讨债公司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
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第四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page]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12月25日)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但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除外。
④《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l1月16日)
29.当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证据或者合议庭认为事实尚未查清,确需人民法院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重新鉴定、勘验,因而需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告知其在限定期间内提供。
42.评议中如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由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由审判长在继续开庭时宣布延期审理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据的期限。Tag : 上海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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