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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讨债公司 高度盖然性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1 18:01:55 人浏览

导读:

高度盖然性即是从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中推定案情、评定证据,。上海讨债公司解释它以确认的事实联系其他合理性考虑为前提,是我们在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下不得不使用的手段。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是大陆法系国家在诉讼过程中主张的,它相当
高度盖然性即是从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中推定案情、评定证据,。上海讨债公司解释它以确认的事实联系其他合理性考虑为前提,是我们在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下不得不使用的手段。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是大陆法系国家在诉讼过程中主张的,它相当于德国学者所说的第四级前半段证明程度:或者日本学者提出的第三级心证强度。大陆法系适用的这种证明标准并不以当事人的激烈对抗为前提,当事人在庭审前准备证据以及庭审中的质证活动中,各国法律均规定法官有较大的职权来控制诉讼程序的进行。庭审活动中主要是法官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活动,形成内心确信。因此大陆法中这种“盖然性”规则侧重于事物发展的内在性,更强调审判活动的实体公正。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我国司法解释中已得到承认。但在实践操作中需注意两点:一是高度盖然性为最低限度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在形式上是主观的,即存在于法官的内心判断上,但在内容上它是对证据审查、判断的最低限度要求,法官不能以此为借口,放弃对所有证据的认真审查和判断,要达到比较强的内心确信只有通过正当程序才能发现客观真实;二是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实施,必须有严密的证据制度、规则的保障和规制。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建立都必须有相应的制约、保障机制,在较多涉及主观、心理判断的证明标准领域更不能例外,这就要求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时,必须坚持“规则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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