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xx为谁辛苦为谁忙
导读:
数天之前,绵阳警方称,长虹的前员工范xx因为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被刑拘。而长虹则称也是从媒体知道,长虹称范通过舆论公开而已诋毁中伤长虹公司的商业信誉,其行为涉嫌构成侵害长虹公司的商业信誉罪。同时的新闻称政府部门调查,得出结论,长虹不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多报销售收入的事情,这让笔者看得一头雾水。范xx作为前员工虚开了增值税发票,而长虹没虚开增值税发票,范到底为谁辛苦为谁忙?
长虹称对刑拘范xx一事事先不知情,是为了撇清自己,证明警察办案的独立性。不过,有季xx案的前车之覆,后来者岂能无疑?长虹称的侵犯商业信誉罪的言辞,着实让很多评论者胆寒,包括笔者。建议富士康的郭总也学点长虹经验,举报批评富士康为血汗工厂的人为构成此罪。当然,郭台铭也很聪明,曾起诉上海第一财经记者侵犯名誉权,深圳中级法院还冻结了第一财经报道记者的个人房产,让记者很受伤。案子最后也没有下判决。不过,相比长虹,郭总是多么的文明。
地方警方为地方大企业保驾护航不是一个新鲜事。不用说GDP就是政绩的政治正确,就说大企业和地方官员之间没有一点私人关系,恐怕地球人都不信的。绵阳警方连美国人都敢刑拘,何况一个在小城吴江生活的长虹前员工。因此,笔者是很怀疑长虹的不知情的说法,当然,怀疑没有证据,谢绝跨省追捕。
如果没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估计最后范xx会回到损害商业信誉罪。刑法上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根据司法解释,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严重妨碍他人正常经营或者导致停车、破产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就应予立案。这些标准,即使50万元损失,也是挺模糊的。
拿范xx来说,举报长虹涉嫌虚假,长虹只要说,我股价下降多少,损失超过50万元。或者影响极其恶劣,范xx不就手到擒来,乖乖就范。立法上,对侮辱诽谤个人的,后果严重的,有刑事责任,但是要个人自诉。难度颇大,很少有成功的。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联邦法没这个罪名,大部分州没有类似的罪名,侵犯商品声誉、商业信誉的行为,是用侵权法或不正当竞争法解决。这两个法律,
中国也有,大部分人也是用民事手段解决的。而从国内目前提起的类似侵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刑事案件看,无一例外,报案者都是当地的大企业。法律的倾斜可见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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