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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议网络纠纷对民事诉讼管辖的挑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30 06:17:19 人浏览

导读:

[内容提要]: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确定是一国法院受理国际民事纠纷案件的重要前提。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权利的实现,而且一定程度上还关系到国家主权的行使。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网络商业化的进一步发展,使得以现实世界为基础的网络商务纠纷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新特点

  [内容提要]: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确定是一国法院受理国际民事纠纷案件的重要前提。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权利的实现,而且一定程度上还关系到国家主权的行使。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网络商业化的进一步发展,使得以现实世界为基础的网络商务纠纷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新特点,传统的诉讼管辖的一些原则和规律亦受到动摇和挑战。网络管辖权的研究日益引人注目。如何解决虚拟世界中的管辖权纠纷,困扰着世界各国的法律人士。世界各国都注视着新的、统一的网络管辖规则的快速出台。本文以此为动机,首先介绍了传统民事管辖权和网络管辖权的冲突,同时列举了网络管辖权发展的新理论;其次,对网络纠纷解决的实务的进行了初步探究;最后,总结了中国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并提出了中国网络管辖权的发展方向。总之,网络管辖权规则的确立和统一已提上议事日程,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日益成熟的先进经验,同时密切与世界各国的法律合作,尽早地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

  一。序言

  因特网(INTERNET)是世界上最大的计算机互联网络,它不仅提供了电子商务服务,而且还提供了如电子邮件服务(MailService)、万维网(WWW)、用户网(Usenet)等服务。根据有关数字统计,仅1999年全世界通过网络进行的商务交易额就达980亿美元,到2002年它将达到4500亿美元。专家预测,INTERNET交易方式可能成为二十一世纪最具潜力和活力的贸易载体。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网络商业化的进一步发展,以现实世界的商务为基础的网络商务,不仅引起了许多现实世界商务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如网络上发布内容不实的虚假广告、网络上色情网站、赌博网站、适用电子邮件炸弹(Spam)、散发电子垃圾邮件及网络知识产权问题。同时,它也产生了许多现实世界没有的特殊课题,如全球畅通、不受国界约束的计算机网络在信息的交流与交易的进行时,在发送、接收与传递一系列过程中,可能经过许多国家的管辖区域,如果各个管辖区都主张管辖权时,计算机网络纠纷的国际管辖权争议不可避免。虽然在解决网络国际管辖权纠纷时,存在一些基本的国际原则,但不同国家管辖权理论基础的存在造成了现有法律的对抗,或法律的不稳定。网络管辖权问题困扰着服务提供商和世界各国的法官。如何对虚拟空间的行为确定管辖权和适用哪一国的法律是世界各国当事人首要关注的问题,也是本文所关注的议题。本文将从八个角度对网络管辖权争议纠纷的解决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为序言;第二部分介绍网络管辖权与传统司法管辖解决的原则;第三部分论述网络环境下管辖权的确定――INTERNET对传统管辖权的挑战;第四部分是进一步探讨网络环境下民事纠纷管辖权确定的具体规则;第五部分是分析美国网络管辖权的发展;第六部分是对我国民事诉讼的设想;第七部分是对全文进行总结。

  二、网络管辖权与传统司法管辖权解决的原则

  (一)网络管辖权概念

  管辖权(Jurisdiction)是诉讼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其在英美法上涵盖了司法机关的一切作为,也是法院与司法人员审判案件权利的来源2.一般来说,只有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其作出的决定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从国际法角度讲,管辖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从国内法角度讲,管辖权是一国法院系统内部不同级别、不同地区的法院受理案件的权限。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制度,一般都是由各国根据其内国法来确定内国法院对特定的国际民事案件是否享有国际管辖权。

  (二)传统司法管辖权解决

  1、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一般原则

  同一国际民事纠纷案件常会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而这些国家的法律又各不相同,一般情况下,确定了由哪国法院管辖,也就大体可预见到它要适用的法律和审理的结果。当事人选择哪一国法院起诉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一定程度上还关系到国家主权的行使。所以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是一国法院受理国际民事纠纷案件的重要前提。

  根据各国立法和国际惯例,一国通常以有关案件同管辖国之间的联系因素作为管辖权的依据。国际上主要有四种原则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该原则是指一国对该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法律行为都具有管辖权,即当事人居住地、对方所在地、诉讼标的物、产生争执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与法院的联系因素都可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但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

  (2)属人管辖原则:该原则是指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管辖权。该原则强调只要诉讼当事人一方为某国国籍时,该国法院就可以主张对该案的管辖权。

  (3)协议管辖原则:该原则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一项原则,其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为自己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协商选择支配他们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并将这些纠纷交由其选择的法院审理的原则。协议管辖原则是对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原则的变更和补充。当然,这不应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

  (4)专属管辖原则:该原则是指为了维护本国的公共秩序,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主张对某些案件专归本国法院管辖的原则。世界各国一般都把不动产、家庭、婚姻、继承等案件列入专属管辖的范围。

  2、有关管辖权的国际公约

  由于各国实行不同的管辖制度引起了广泛的管辖权冲突,使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和解决。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关系发展,为了解决管辖权冲突,一些国际组织制定了含有协调管辖权冲突的国际多边公约,如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CITRAL)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了合同签订地的管辖原则等;再如,为了加快国际民商法管辖权统一,1997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起草了《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公约中有多处规定涉及到电子商务管辖权问题。在2000年2月28日至3月1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专门又就此在加拿大召开工作上会议讨论,就电子商务对传统管辖权规则的影响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其中对网上履行的定性及网上履行的处所等进行了讨论。可惜的是,该会议最后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另外,一些区域性国际组织如美洲国家、欧共体等制定了一些具有影响大的公约,如1968年9月27日欧共体订立的《民商事司法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该公约主要以被告住所地原则行使管辖权为基本联系因素,并在此基础上规定各类特殊案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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