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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回权申请书是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4-27 08:37:37 人浏览

导读:

相信很多人对取回权这个概念都不是很熟悉,其实取回权就是破产法上的一项特殊权利,渊源于财产返还权,具有物权性的特征,另外取回权人对取回权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那么关于取回权申请书应该怎样写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取回权申请书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相信很多人对取回权这个概念都不是很熟悉,其实取回权就是破产法上的一项特殊权利,渊源于财产返还权,具有物权性的特征,另外取回权人对取回权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那么关于取回权申请书应该怎样写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取回权申请书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取回权申请书是怎样

  关于依法取回xxx市xxx煤炭中转站已归属申请人财产的申请

  申请人xx县x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x镇xxx村。

  法定代表人李xx,主任。

  申请事项:

  依法取回xxx市xxx煤炭中转站属于申请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在申请人申请执行xxx市xxx煤炭中转站(以下简称“中转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中转站无力还款,双方于20XX年11月20日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书》,申请人与中转站均同意以中转站所有的货场、大门南侧二层楼、电子地中衡及桑塔纳2000型轿车一辆(车号Xx-xxxxx)抵偿所欠申请人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和评估费。20XX年11月26日,贵院作出(20XX)X执字第180-1040号民事裁定书,将中转站上述财产经评估作价交信用社抵偿所欠全部债务,所涉全部法律文书执行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8月21日发布的《关于新疆石河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转移给石河子八一棉纺织厂的财产不应列入承德市针织二厂破产财产问题的复函》[(1997)经他字第23号]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精神,诉争房地产权利是否转移应以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为依据。需要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诉争房地产权利转移的具体时间应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时间为准”。依据上述复函,中转站抵债的财产自贵院(20XX)X执字第180-1040号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已由申请人享有权利,属于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第70条和第71条的规定,对于产权已经转移给申请人的抵债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范围,对该财产申请人依法享有取回权。

  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请,依法取回xxx市xxx煤炭中转站属于申请人的财产!请贵院充分尊重事实、充分尊重作为法院生命线的“法律”,严肃、公平、公正司法,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天平!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县x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X年XX月X日

  二、取回权的特征

  取回权是破产法上的一项特殊权利,它渊源于民法上的财产返还权,但又有所改造和创新;它类似于破产法上的别除权和抵销权,但又有较多区别。所有这些,都在其特征中体现出来。

  1、取回权以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为基础,具有物权性。

  取回权的行使具有绝对性和无条件性。依照民法理论,只有在占有非法或者占有无因的情形下,权利人才可以行使财产返还请求权。若在占有人合法占有期间,该请求权则无从谈起。取回权不同,只要占有人已受破产宣告,无论其占有是否合法或者期限是否届满,都可以行使。

  2、取回权的标的物是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占有财产。

  破产人对取回权标的物的占有,既可以是现在占有,曾经占有,也可以是即将占有。不同的占有形态,产生不同性质的取回 权。现在占有形成一般取回权,曾经占有形成赔偿取回权,特别取回权则由即将占有演变而成。无论何种占有,只要其标的物不属破产人所有,都构成取回权的法定 理由。

  3、取回权人对取回权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

  为取回权人所有而形成的取回权,所基于的乃是民法上的物权;为取回权人所支配而形成的取回权,所基于的乃是民法上的债权,这一点使之与别除权区别开来。

  4、取回权的行使不通过破产程序,但必须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

  破产管理人误将不属于破产人的其他人财产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事实上已构成对他人财产的“善意侵权”[3],但此时 对该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仍由破产管理人行使,对破产财产的任何形式的处置,都必须通过破产管理人。但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取回自己的财产,并不是接受债权清偿,所以无需通过破产程序。

  三、特别取回权与一般取回权的区别

  1、取回的财产是否为破产人所控制。特别取回权的对象是破产人在破产宣告之前能够实际控制的财产。

  2、取回权主体不同。特别取回权的主体是出卖人,与破产企业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一般取回权的主体是可取回财产的所有权人。

  3、行使条件不同。一般取回权的行使条件是:

  第一,取回权的财产必须存在,如果财产已经灭失,取回权就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二,取回权应在破产宣告之后,向清算组主张,如果不主张,破产债务人不得自动履行。

  第三,取回权需要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行使。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取回权申请书是怎样的法律知识。通过以上内容大家可以了解,取回权如果在破产财产分配前没有行使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取回权,在财产分配后再行使取回权的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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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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