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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分配的一般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11 13:00:17 人浏览

导读:

我们知道企业的经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遇到了困境无法走出,债务无法偿还,债权人、股东都是可以申请破产的,这时候可以进入清算程序,用公司的财产来偿还那些债务,那么破产财产分配的一般程序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们知道企业的经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遇到了困境无法走出,债务无法偿还,债权人、股东都是可以申请破产的,这时候可以进入清算程序,用公司的财产来偿还那些债务,那么破产财产分配的一般程序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破产财产分配的一般程序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进行;

  (三)破产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

  1、可供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总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2、债权清偿的顺序、各顺序的种类和数额,其中应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的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定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范围:指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其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

  (五)其他:

  1、将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债权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示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二、最新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破产债权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享有的依法可从破产财产中受到清偿的债权。它不同于一般债权。

  破产债权主要有: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同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利息;

  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出担保物价款的未受偿部分;

  5、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此损失额亦应视为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破产财产的范围确定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破产企业为国有企业的,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

  (1)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

  (2)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

  (3)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等。

  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这是指在破产程序结束时清算组尚未收回的应由破产企业行使请求权而获得的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是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物质保证,债权人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是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担保债权人有权取得担保物,用来抵偿债务人的债务。在担保期限内,未经担保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不得将担保物转让、出租、抵押等。所以,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但是,担保物的价款大于所担保债务的价款时,多出的部分应列入破产财产。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破产财产分配的一般程序”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过法院批准后,再具体执行,对债务的清偿有法定的顺序。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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