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破产项目工作程序
导读:
律师事务所经常会处理一些法律案件,涉及的种类特别多,针对公司方面,律师事务所破产项目工作程序?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详细解答这个问题,希望大家在看完下面的内容后,能够了解一些关于律师处理公司破产事务方面的知识。
1、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同时,法院受理后,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的结算业务。开户银行支付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必需费用时,需经人民法院许可。
3、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就在10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的分配处理方案以及和解协议。
4、法院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由股东代表,有关机关及相关专业人士组成。
5、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他们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6、法院组织成立破产清算组织的,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由破产清算组织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
7、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织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8、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织向公司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三程序转换规则:
1、程序转换时间: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之前。
2、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之间不可转换。
3、破产宣告裁定前:重整、清算之间可以相互转换。
4、破产宣告裁定前:和解、清算之间可以相互转换。
1、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
2、在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
3、此外,破产程序中,其他主体是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产人,债权人会议也不宜担任此角色。
以上就是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律师事务所破产项目工作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总而言之,律师要先了解破产的企业的相关信息,然后进行案件分析,再按照流程进行。若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了解的话,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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