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报债权种类
导读:
破产是对一个公司或者企业的一种保护制度,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导致了破产,那么只需要用公司的全部财产去偿还而不需要累及经营者本人,申请破产申报需要根据不同的债券来进行登记。那么,破产申报债权种类?以下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解答。
破产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普通破产债权
1、破产申请受理前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但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5、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6、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人被裁定破产,受托人不知道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7、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可以申报债权)
(三)未到期的债权
(四)争议债权(可以申报债权)
(五)劳动债权(不需要申报,由管理人登记)
(六)收债权(不需要申报)
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划分可分为: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是企业破产程序中最普遍、最常见的现象。这种债权经依法申报,权利人即有权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依照法定清偿顺序参加分配。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是由管理人行使的财产请求权,从广义上说,也属于债权,但并非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对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对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提出异议的,或者拒不履行义务的,依照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管理人或相对人申请,可由受理破产案的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审理。
以清偿顺序为标准划分可分为:优先清偿权:即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第一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列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第三顺序债权。即普通破产债权,包括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未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
以债权的设定破产人是否提供了财产担保为标准划分,可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为普通债权。
以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为标准划分可分为:已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
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划分,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只要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即为无表决权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即为有表决权的债权。
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编辑为您整理的破产申报债权种类的法律解答,通常来说,破产债权申报包括普通破产债权、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可以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争议债权(可以申报债权)、劳动债权(不需要申报,由管理人登记)、税收债权(不需要申报)。如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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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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