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破产清算在重组资产中的应用
导读:
一、金融机构选择申请债务企业破产方式重组债权的适用性分析
对债权人来说,通过申请债务企业破产清算能够得到的清偿非常有限。而且对于通过破产接收的实物资产,还必须妥善保管好相关的权属证明、尽快出售,这又将花费其一定的时间、人力和财力,加大了不良资产重组的成本,降低了资产重组效益。但是,为了发挥市场规律的作用,降低不良资产的重组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在一定范围内保障公平性和一致性,对一部分债务人申请破产应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必要选择。为了尽量减少债权损失,资产管理公司在选择破产重组债权资产时,尤其是以债权人身份主动申请债务企业破产时,应事前进行多种重组方案的对比分析,考虑资产的受偿情况及方案实施的各种结果和存在的风险,以确定是否采取破产方式。
(一)债务人确实经营不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一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不能适应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需要,没有发展前景、资不抵债,不能偿付到期的债务,继续经营无望。如果继续经营下去,不但企业经营状况不能好转,而且有效资产会越来越少,对这些企业,与其继续任其浪费信贷资金、国家资产,不如实施破产更有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有利于实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回收的最大化。同时,申请这类企业破产清算对于警示企业经营者,保障债权人利益有着非同寻常的影响。正是清算才体现了债务硬约束的本质。
(二)债务人有逃废债务的倾向,通过申请其破产,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的回收当债务人有严重逃废债倾向,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障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企业的破产申请,可以有效地减少债权损失。
从法律角度讲,企业破产时,抵押债权可以优先受偿,因此,当资产管理公司债权为抵押债权时,申请债务人破产是抵御债务企业逃废债的有效手段;另外,法律还规定企业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的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财产行为、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行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行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行为、放弃自己的债权行为等,都属无效行为,因此,当上述情况发生时,在有效期限内,资产管理公司要充分运用好法律赋予的扣除权和代位权、撤消权等,通过申请债务企业破产,收回部分现金或实物资产。同时也能通过主动申请债务人破产,威慑债务人,约束债务人还债。[page]
二、案例分析
A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某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企业。截至2002年6月20日,资产管理公司拥有投资公司整体债权13037万元,除资产管理公司债务外,投资公司还结欠该市某民营企业债务175万元。2001年5月,该债务人表面上做出与资产管理公司协议以资抵债的处置姿态,暗中却串通他人转移资产。由小债权人该市某民营企业突然起诉查封了投资公司绝大部分产权明晰的实物资产,且远远超出了其诉讼标的额,使资产管理公司债权面临极大损失(因为在法律不公正的情况下,法院有可能将全部查封资产以较低价格抵偿该债权人)。因为资产管理公司失去了起诉查封企业有效资产的先机,如果再依法诉讼,仅能查封未被法院查封的其他资产,但剩余未被查封的资产大都产权不太明晰,或存在纠纷,或有效价值低,或难以执行。为避免债权的更大损失,实现价值回收的最大化,资产管理公司遂以债权人身份向债务企业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最大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可最大限度地保全债权,实现价值回收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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