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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伪造签名 员工败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1 03:26:09 人浏览

导读:

公司伪造假合同被起诉追踪被告公司承认伪造员工签名,但因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近日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对此提出质疑:单位制造假劳动合同不承担责任吗?原告之一的王女士介绍,她于1987年到原中国有色ss冶机械总厂(以下简称ss冶机械总厂)工作,2004年

  “公司伪造假合同被起诉”追踪

  被告公司承认伪造员工签名,但因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近日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对此提出质疑:单位制造假劳动合同不承担责任吗?

  原告之一的王女士介绍,她于1987年到原中国有色ss冶机械总厂(以下简称ss冶机械总厂)工作,2004年2月份,公司宣称破产,她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008年11月份,王女士因交医疗保险,意外看到自己档案里,居然有一份1988年就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此外,还有一份与ss冶第一井巷工程公司(以下简称ss冶一井)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字时间是1999年。王女士表示,她在1998年根本就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也没有与ss冶一井签订劳动合同。经司法鉴定,确定合同书上的签名系伪造。与她遭遇同样情况的还有6名原同事。

  王女士等人还发现,在嵩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ss冶机械总厂并没有破产,2008年还向该局申请改制变更登记,改制后名称变更为“ss冶建设集团x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认为自己被骗,王女士等人分别向嵩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ss冶建设集团云南机械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中,被告承认代原告办理了劳动合同转移手续,并称这样是为继续往下办理关闭破产工作,原告参与破产也属自愿,被告的行为并未对原告的权益造成损害。

  法院审理认为,ss冶一井和被告都系中国有色ss冶集团下设的平级单位,原告后来顺利参与了ss冶一井的政策性破产并领取了各种补偿安置费用,公告期间也未提出异议,因此原告在参与ss冶一井破产后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与被告或者ss冶一井之间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已不存在,此期间即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时间,原告在2009年2月才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申请的时效期限,又无法定中止、中断的情形,故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对原告提出的2008年11月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主张,法院认定不能成立。

  面对败诉的判决,王女士的代理人蔺xx提出质疑:单位制造假劳动合同不承担责任吗?王女士则说“非常不服”,她表示,目前正准备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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