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审判巴菲特?
导读:
10px">杨小刚
巴菲特,一个被中国媒体热捧的名字:曾被冠以“股神”、“价值投资者”、“世界首富”、“慈善家”等各种称号。近来,因为金融危机的后遗症,巴菲特又被不少人贬为 “道德破产者”。
事情缘起于巴菲特的一贯主张,即与华尔街划清界限。近日,在接受美国媒体采访时,他又高调教训起了华尔街,认为在如今企业盈利被不计后果的高风险投机活动严重侵蚀的时候,华尔街从业者的薪酬必须下调。
他还表示,华尔街需要改变,有功者固然应获奖励,有过者亦应受到惩罚,赏罚须分明。华尔街不能永远受到保护,在市场环境好的时候大赚钞票,当市场环境坏的时候躲进政府怀里,且为他们盖好避风港。
这样的表态,巴菲特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巴菲特传记作者罗杰·洛温斯坦(Roger Lowenstein)在1995年出版的一书中就说:“华尔街的现代金融家们通过玩弄公众的钱财来致富……巴菲特则独善其身……实际上,他重新发现了纯粹资本主义的艺术——一种冷酷但公平的游戏。”
但这种喋喋不休以圣人自居的姿态,被人逮住了漏洞,并责难他言不由衷:自己一方面鼓吹政府出钱稳定市场,大赚纳税人的钱,一方面又训斥华尔街的人不该在行情不好时躲进政府怀里。
这种责难最具代表的是路透专栏撰稿人Rolfe Winkler。他在《道德破产的巴菲特》一文中指出,巴菲特的成功神话原来大都是虚构的。他的财富主要来源于纳税者。要不是政府出手营救他投资的一些企业(这也是巴菲特不遗余力鼓吹的),巴菲特的投资基本上都得打水漂了。
Winkler失望地表示,当年那个天真的14岁孩子,曾认为巴菲特是个高尚的人。现在发现他是个用纳税人的钱为自己谋利的道德破产者。
《科学与财富》主编张志雄在《老狗熊玩不出新把戏》一文中认为,巴菲特当年在收购长期资本管理公司过程中玩失踪是故意的,原因是没有达到他苛刻的收购条件。
一位拥有无数“粉丝”的偶像级人物,突然被人发现并没有那么高尚,由此进入另一个极端,偶像被贬为“骗子”,并遭来各种谴责和批判。这样的故事一直在上演。在笔者看来,问题不在巴菲特,而在“粉丝”本身的心态。
一个靠价值投资、拥有大量财富,却不喜欢张扬个性、生活方式保持低调,并践行“简单、传统和节俭”原则,热心慈善的人,总归是值得尊敬的。但尊敬如果演化为“造神”运动,并认定他为市场正义的化身,是道德典范,其他都是邪恶的发源地,那么,这种认识本身就是一种定位差错。巴菲特首先是个投资者,是个商人,逐利和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他的第一本能。
2008年年初,巴菲特提出为8000亿美元市政债券提供再保险,有人认为,这是巴菲特为稳定金融危机作出的无私举措,但在接受CNBC电视台采访时,他坦率地说:“当我(在天国门口)遇见圣彼得时,我不会以此作为让我进入天国的敲门砖,我们这么做是为了赚钱……你要是拿出50亿美元,就应该赚些利润。”
至于巴菲特把其大部分财富捐赠给慈善基金,以资助教育和医疗等事业,也没必要捧得太高。按照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关于人类需求层次理论,一个社会人,有生理、安全、社会、尊重和自我实现五类需求。巴菲特的举动,不过是在满足了前面需求之后,最终要达到尊重和自我实现需求的满足,这不过是一个正常社会人的正常追求。
不管是巴菲特的吹捧者还是贬损者,都不要忘记,在云端和地狱之间,大多数是脚踏地球的正常人类。巴菲特只不过多一点冷静和城府而已。(作者系CBN编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导读】2011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历年司法考试中的必考点,的小编将这些问题整理出来,提供给正在复习司法考试的考生,希望可以给大家一些
论文关键词: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市场信用义务论文摘要:从多年来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看,证人出庭作证率一直很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在司法理论上没有界定
我们知道民事案件中伪造证据可以是伪造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可以是伪造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那么,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怎么处罚?下面法律快车小
游戏倒闭之后一般是会赔偿玩家的,但具体的赔偿方案由游戏公司自行进行决定。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以下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包、委托交易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别人的财产。2、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3、保险金、赔偿金等代位物。4、
公司进行清算需要股东的同意,但仅需要全体股东中具有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进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因本法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
股东可以申请公司清算的情形包括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申请主体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清算中的法人同样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在注销之前其法人资格始终处于存续的状态。《民法典》规定,法人解散;法人被宣告破产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即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