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律师操作程序
导读:
企业破产了,清算组就需要成立然后进行清算程序,通常会计师、律师都会参与其中。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企业破产律师操作程序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阶段破产申请与受理
企业自愿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企业财产情况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破产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债务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1)请求事项。请示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说明,或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说明;
(3)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以及债权债务的总体陈述;
(4)其它应说明事项。如所附证据目录;
(5)申请人名称、加盖印章、申请日期。
相关材料包括:
(1)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2)有关的会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如果是有形财产,还应说明财产的处所;
(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清册应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的数额、有无争议等事项;
(5)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中申请破产的意见;
(6)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通常审查范围包括四个方面:
1、破产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
2、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3、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4、着重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的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
通过这四个方面的审查,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裁定。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破产申请人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在决定立案受理后,应发布公告,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此时破产程序开始。
在债权申报时限届满后15日内,法院应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第二阶段破产宣告
通常由企业自愿提出破产申请时,不必经过和解整顿时期,即可直接进入破产宣告阶段。法院可依法直接审查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宣告的条件,作出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
企业宣告破产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经营管理不善;
2、严重亏损,且是由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对于法院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当事人是不能提出上诉的。如果有异议,可以向做出裁定的原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为防止破产企业的资产流失,法院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依法对下列相关事项及时处理:
1、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2、在破产企业中指定留守人员,由其协助法院、清算组维护破产企业的财产安全,提供有关债权、债务方面的材料。留守人员包括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物保管、保安等;
3、通知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附破产裁定书副本),撤销破产企业银行账户,并将资金余额划入指定账户(一般为清算组账户)。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清理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1、破产企业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股东组成情况、股权比例情况、企业注册资本合成及到位与否。
2、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
3、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
4、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情况;
5、帐目记录真伪情况;
6、财务审批合法合规或合章情况。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破产律师操作程序”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企业破产如果委托破产律师进行管理也是可以的。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法律快车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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