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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最重要的法定文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5 18:20:5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下文是关于破产重整程序中,在这程序的最为重要的法定文件是什么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是重整计划,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在市场经济中,参与市场活动的自然人及合伙、非法...

  核心内容:下文是关于破产重整程序中,在这程序的最为重要的法定文件是什么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是重整计划,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在市场经济中,参与市场活动的自然人及合伙、非法人企业越来越多,在经营中一些市场参与者债务沉重,出现破产原因是正常的。由于这些主体不具备破产能力,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破产重整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法定文件是重整计划。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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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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