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债务由谁来偿还
导读:
很多公司如果运作的不好的话,是有可能面临破产的,有些会选择直接破产,也有些公司会破产之后重整。有时候公司还有债务需要偿还,那么如果破产重整债务由谁来偿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1、正常情况下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
2、特殊情况下
(1)股东出资不实。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时,投资方出资不足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发现该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判令投资方补足其投资用以清偿债务;注册资金不实的,由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股东抽逃资金。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
(3)其他情况,包括很多情况,如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或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或是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等一些情况。
1、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2、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即予以公告;
3、法院指定管理人;
4、法院通知债权人;
5、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6、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7、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8、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
1、破产重整对债权人其实是有一定的坏处的。
2、对于与保证有关的破产债权,大致有以下四种:一是债务人破产,保证人为连带保证人,此时债权人可申报破产债权,也可不申报破产债权,如债权人不申报破产债权,保证人可申报破产债权。债权人不论是否申报破产债权,其均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未受清偿的债权的保证清偿责任(破产法第51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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