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破产法 > 破产清算 > 公司清算 > 公司清算责任与审判实务(三)

公司清算责任与审判实务(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0 05:16:13 人浏览

导读:

在正常的法律秩序下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利用公司清算的立法漏洞逃废债务,是违反诚信原则,规避法律,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规避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迂回方法避免直接违反法律规定,但却足以使某项强行法立法目的

  在正常的法律秩序下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利用公司清算的立法漏洞逃废债务,是违反诚信原则,规避法律,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规避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迂回方法避免直接违反法律规定,但却足以使某项强行法立法目的落空的行为。因为其对象是强行法,结果使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强行法失去规范作用,加之规避法律常常被认为含有欺诈因素,因此在发生规避情况下,就应排除当事人所援用的法律适用,而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8]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心态,尊重他人利益,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对方、第三人和社会利益。[9] 清算义务作为法律义务,必与责任相伴的存在。如果解散过程中违背公司解散程序,损害国家、职工、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该解散活动就不具有合法性,国家就应当通过一定程序对受害着给予法律救济。此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所在。诚实信用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基础。是市场经济运作的基本原则,举债不还却心安理得,势必导致信用体系和信用关系被严重的扭曲,转化了公司债务观念,放纵了赖债者逃债恶习。公司独立人格财产制度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不应当成为公司股东逃避法律追究的挡箭牌。此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社会信用体系,危害社会安全,挑战国家司法权威的规避法律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与追究。法官突破公司缺陷的束缚和有限责任的羁绊,直接追及清算义务人股东的民事责任,为其职权行使的当然选择。

  那么,基于公司股东怠于清算而径直判决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与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这一基本原则冲突。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公司清算是公司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应当完成于公司法人终止之前,就公司股东而言,对公司进行清算,既是公司股东的义务,也是依据其股东身份所享有的权利。清算后在公司资产范围内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是法律赋予股东承担有限责任,避免扩大债务承担的权利。既然是权利,依据自由处分原则,就应当允许其放弃,不受有限责任的约束。并不排斥股东自愿放弃有限责任原则保护的行为。当公司股东面对公司解散时所拥有的财产及债权债务,经理性的判断,作出放弃对公司财产及债权债务清算决定后,当属对公司债权人作出放弃承担有限责任的承诺,债权人据此而向其行使追尝权,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公司股东利益。除非公司股东能证明怠于清算具有正当理由。否则,又有什么必要和理由再判决其履行早该履行的清算责任呢?即使因此而扩大了股东的民事责任,也是股东自己的违法行为和权利自由处置所致,与公司独立法人和有限责任原则并不冲突。

  有限责任制度从本质上说是对债权人债权的限制,它赋予公司股东一种超自然的优势地位,一旦股东滥用这一优势地位,就会给债权人带来利益上不合理的损失,为了维护法律制度的公正性,法律必须突破有限责任的限制,而责令公司股东对债权人不合理损失承担义务。防止经济生活中法律所赋予的正义性不被异化,使有限责任制度不至于成为规避法律的保护伞。实现法律的公正与正义。尤其在公司解散后,人去楼空,名存实亡之时,如不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法人资格,必将纵容股东进一步滥用权利,损害公司的独立和自主性。所以,公司人格否认并非对公司法人特性的否定,相反,它恰恰是对公司人格本质内涵的格守,是公司人格理念的内在逻辑要求。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人格,使法律从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实质上的公正合理,是对法人制度的完善和补充。”[10]

  三、审判实务中的对策

  (一)股东责任的确认

  我国公司立法在接受西方国家法人人格独立及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同时,却忽视了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借鉴。英国早在1948年的《公司法》中就规定了可“揭开公司面纱”的三种情形,令相关人员承担严格责任,1985年的《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对“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完善。除成文法以外,还通过判例确认了一系列“揭开公司面纱”的情形。德国和日本也通过判例确立了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以规避法律、违反契约、回避契约义务等公司人格否认情形。无论是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或通过成文法,或通过判例形式,都在一定的范围内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其内容主要包含五个方面:①违背公司资本充足或财产独立原则;②违背公司经营分离和责任分离原则;③违背公司利益独立原则;④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回避合同义务或责任;⑤公司运作违反其他程序性规定。[11]但我国《公司法》中并没有设定公司人格否认的具体条款,这对惯行成文主义思维模式的我国司法机关而言,为法官公正裁判,平衡社会正义、平添了许多困惑。《公司法》“法律责任”一章中,都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规定,没能真正体现和惯彻有限责任公司和债权人平等保护以及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建议在该章中设立“公司股东违背社会主义商业道德,滥用法人人格,给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对因其过错行为而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