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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2 00:16:1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破产是指企业法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按法定顺序和比率公平分配给债权人的法律程序。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

  核心内容:破产是指企业法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按法定顺序和比率公平分配给债权人的法律程序。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破产中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形式,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破产立法的首要宗旨是平等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企业一旦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对债权人利益的实际保护则变得相对微弱,较债务人(破产企业)而言,债权人反而处于劣势,成了弱势群体,其应得的收益必将遭受一定的风险和损失。

  (一)无效行为方面

  1、隐匿、转移、私分企业财产。这是债务人不正当减少其财产,损害债权人清偿利益的典型形态。

  2、脱壳经营。一些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借破产法中破产还债后余债可免予清偿的规定,事先策划以种种方式抽逃资产,搞空壳假破产,侵害债权人利益。

  3、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有的企业债务人预料到破产的厄运不可避免地要落到自己的头上,为了逃避债务,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害,即债权人本应获得清偿的债权落空或只能获得较少清偿。

  (二)可撤销行为方面

  1、无偿转让财产或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有的企业在破产事由出现后,损公肥私,或受其他利益驱动,滥用处分权,随意处分企业资产,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低于财产的可售价格变卖企业财产。

  2、恶意提供财产担保。有的企业(债务人)意识到自己即将破产,与个别债权人串通,对没有财产担保过的债务提供担保,以设定特别优先权,使该债权人比其他债权人得到更多的清偿,从而损害了大多数债权人的权益。

  3、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一般情况下,债务人提前清偿是为法律所允许的。但是,对破产企业来说提前清偿行为则应受到限制。因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债权,实际上是给予这部分债权以特殊优惠,从而使这部分债权免却了作为一般破产债权所可能蒙受的损失,这势必会造成债权人受偿机会的不均等,违背破产程序旨在公平地清偿债权人债权的目的。

  4、放弃债权。一般说来,债权都可以放弃,但是,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限内明示或默示地放弃自己的债权,使企业的破产财产总体数量减少,造成全体债权人或部分债权人的受偿机会减少、受偿额减小,从而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财产抵押方面

  1、认定抵押是否有效随意性较大。

  2、抵押相关规定前后不一致。

  3、有效抵押得不到优先清偿。

  (四)义务转嫁方面

  1、先行提取企业财产安置职工。

  2、变相提高破产费用的支出。

  3、强行扩大优先清偿的范围。在

  (五)资产流失方面

  1、行政调拨企业财产。

  2、放任不管。

  3、怠于清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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