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丧失后的权利救济
导读: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权利人非出于其本意丧失其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票据遗失、被盗或灭失等)。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难免会发生票据丧失的情况,而作为票据权利人(即失票人),最重要的就是在失去票据后运用我国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来保护其票据权利。
由于很多人缺乏对我国法律中票据权利救济有关规定的了解,通常认为在票据遗失后,只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声明其遗失的票据无效就可免除法律责任。所以通常会采用遗失申明这种方式来进行救济。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票据法规定的失票后的救济方式: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失票人可以运用的救济措施包括:挂失止付、申请公示催告和票据诉讼三种方式。
1、挂失止付:
《票据法》第15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应急措施,具有暂时性,并无停止支付的法律效力,而要真正解决失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问题,失票人还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以后,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催促不定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不予申报,则将丧失其票据权利的一种法律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其他票据或票据纠纷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通过公示催告,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更好地维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
3、票据诉讼:
票据诉讼是指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直接或在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从而使其票据权利得以救济和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同时失票人还要遵守时间规定。
《票据法》和相应的法律法规都规定,失票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采取救济措施,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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