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我国《票据法》没有规定)和保证。票据行为具有
(一)出票 出票指出票人开立汇票的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 (1)由出票人制作汇票并在其上签名。 (2)将汇票交给受款人。 合法完成的出票行为具有下列效力: (
由于票据附随于日益广泛且复杂的贸易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票据有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跨越几个省市乃至国界。因此,票据当事人实施的票据活动都不可避免地受到来
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是世界票据法的立法原则。但是我国的《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票据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却各有不同的规定,这必
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做成票据和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两个动作。做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票据的交付指以
摘要:要式性和文义性作为票据行为的两大重要特征,其背后蕴含着深刻的经济根源。但要式性和文义性并不是绝对的,空白票据作为票据行为要式性制度和文义性制度的例外,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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