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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伪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8 16:32:07 人浏览

导读:

票据伪造是指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而是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票据伪造的效力,依有关人应承担的责任区分,可以分为票据责任效力和非票据责任效力两类。一、票据责任效力根据我国票据法有关规定,票据伪造的票据责任效力包括:1、对被伪造人来说,其并没有

  票据伪造是指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而是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票据伪造的效力,依有关人应承担的责任区分,可以分为票据责任效力和非票据责任效力两类。

  一、票据责任效力
根据我国票据法有关规定,票据伪造的票据责任效力包括:

  1、对被伪造人来说,其并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也没有授权伪造人代表或代理签章,依我国相关法律的签章原理,被伪造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

  2、对伪造人来说,其以他人名义所伪造的签章不是以自己名义进行的,依“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负票据责任 ”的原理,伪造人也不负票据责任,但应负其他责任。

  3、票据上真实的签章不受伪造签章的影响,依然保持其原有效力。

  4、对持票人来说,如票据伪造为出票伪造,则其不能取得支付请求权,但是如该票据是从真实签章人处取得,该持票人仍可以对真实签章人行使追索权(中国票据网提示,例如某张银行承兑汇票为伪造出票,但后手基于真实交易取得,任可向前手真实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是直接从伪造人手中取得伪造的票据或伪造签章的票据,持票人只能对伪造人依民法原理要求损害赔偿或返还不当得利。

  5、对付款人来说,如其对伪造出票因重大过失或错误付款,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对伪造承兑的票据付款如为重大过失或错误付款,也应由付款人自负责任;付款人对票据背书仅负形式上审查的义务,如伪造的背书签章显示为背书连续时,付款人的行为为正确付款。

  二、非票据责任效力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伪造票据上签章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刑事责任则由刑法所定的罪名和量刑标准加以确定。(中国票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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