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票据需要注意的问题
导读:
核心内容:出票人签发制作票据是形成票据权利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前提,同时,票据又是一种要式证券,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特别是需要完整地记载各项绝对记载事项,否则将导致票据无效。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对出票时三种票据上应记载的一些共性的内容进行说明,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出票金额
《票据法》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支付票据金额是签发和使用票据的唯一目的和最终目的,也是确定债权和债务的重要依据,无论是汇票、支票还是本票,“确定的金额”都是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
二、签章
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法》第七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票据上的签章,一般适用于: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票据代理的,由代理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由持票人签章。票据上的签章,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当事人在票据上采取此三种方式之一的,均产生签章的效力。另外本条第三款还涉及到一个概念“本名”,该款只适用于公民(自然人),本名是指户籍登记簿内登记的公民的姓名。
三、对记载事项的要求
《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第一款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1、票据上的各类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从总则到以后各章中规定的有关内容,特别是汇票、本票和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详细请参照记载事项页),其内容缺一不可;2、各种记载事项必须按票据法规定的方式或形式予以记载,如票据金额,须同时以中文大写和数码记载等;3、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票据法的其他要求。《票据法》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票据记载事项的更改问题,主要是为了维护票据行为要式性,保障票据使用的安全,防止票据的伪造、变造,并且特别规定了一些关键事项不得更改,这些事项是: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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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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