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票据的保证人规定
导读:
大家对于票据方面的知识可能了解的并不多,简单来说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所承担的连带责任。那么票据保证人的范围包括哪些?票据保证的分类是怎样的?最新票据的保证人规定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
2、以金融机构法人组织
3、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按照法律规定在票据上全面记载上述事项的保证称为正式保证。
不能够全面记载上述事项的保证称为略式保证。
保证人为一人时,为单独保证;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保证。
《票据法》第51条规定,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不附带任何限制性条件的,为单纯保证;保证附带限制性条件的,为不单纯保证。
《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全部保证是指就票据金额的全部作为的保证;而部分保证是指仅就票据金额的一部分所为的保证。
《票据法》第50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1、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就票据债务来说,包括主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从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即追索义务;而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并不是确定的某种义务,可能是付款义务,也可能是偿还义务。究竟为何种义务,需要依被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来确定。因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责任的同一性。
2、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票据保证行为不仅是一种保证行为,而且是一种票据行为。因而,从保证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从属性,作为保证债务,从属于被保证债务,所发生的责任是从属性责任;而从票据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独立性,作为票据保证债务,又相对独立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基于这一点,也可以说,在票据保证上,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
3、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同一责任,而且是连带责任。同一责任所表明的,是在责任的性质、范围、效力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内容上的一致性。不过,尽管两个责任在内容上有完全一致性,但毕竟是两个分别成立的,并且是分别履行的债务,即保证债务和被保证债务,二者不能合二为一,因而,也就需要在两个债务之间,确定其履行上的先后顺位。连带责任所表明的,则是在责任承担的过程中的同位性,即履行义务先后的同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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