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丧失后,公示催告的申请与办理
导读:
公示催告是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无效的程序。
1、公示催告的申请人
申请人应为因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完全灭失或失去银行承兑汇票占有的票据权利人。
2、申请公示催告的材料
失票人前往票据付款地法院办理公示催告时,应准备如下材料:
本单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和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介绍信;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加盖公章的公示催告申请书;
银行承兑汇票正反面复印件及相关的跟单文件。
3、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的有效期
《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4、受理法院
申请公示催告的受理法院为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地即承兑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5、公示催告申请书应记载的内容
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电话、票据种类、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日期、号码、申请的理由和事实及其他相关事项。
6、法院受理后采取的措施
向申请单位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
向票据付款人(承兑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
申请人凭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书到承兑行正式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
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三日内发出公告,以文字形式向社会公示,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付款人停止付款的时间从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时开始,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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