珀丽酒店(HK)建议购回票据
导读:
导言:珀丽酒店宣布,董事会议决公司提出购回票据,购回建议须待达成若干先决条件后,方可作实。该股申请24日早复牌。
珀丽酒店(01189)6月24日发布公告称,董事会议决公司提出购回票据,票据持有人可选择收取相等于票据未偿还本金额88%的建议代价款项,或按每股0.6港元发行的建议代价股份,或两者的组合,作为他们接纳购回建议的
票据代价。于公布日期,票据的未偿还本金额为6.4亿港元,而票据将于2011年6月7日到期。
公司建议提供最多2亿股建议代价股份,占扩大后股本26.8%,每股发行价0.6港元,较停牌前报价0.62港元折让3.2%。假设所有票据持有人选择悉数收取代价款项,公司应付的购回建议现金代价总额为5.632亿港元。
购回建议须待达成若干先决条件后,方可作实。公司指,购回建议为其提供机会,于注销获接纳购回建议时交回的票据后,大幅减省融资成本,并降低资本负债水平。
珀丽酒店申请24日早复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汇票追索权行使的限制即实质条件包括有: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
票据追索权诉讼时效是不可以中断的,超过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的,票据权利即消灭。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不行使的,票
一张票据上能够承担票据责任的人包括有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支票付款人;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等。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