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在这两种汇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的身份是不完全相同的。因此,就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作如下理解: (1)银行汇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之
票据法规定,汇票上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的,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这是因为: (1)我国现阶段票据发展水平要求对记载事项进行限制。我国票据法
由于发行本票具有提供信用的性质,为了防止信用膨胀,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票据法对本票的管理是比较严格的。在本票出票人的资格上,票据法作了如下规定: (1)本票出票人
商业承兑汇票 汇票号码:1 ┌─┬────┬────────┬─┬────┬──────────┐ │ │全 称│ │ │全 称│ │ │收├────┼────
汇票必须明确出票日期,因为这关乎付款人向收款人付款的时间。就算是即期的汇票,即付款人见票即付,也必须清楚些明出票日期,这样可以判断出票人在开出汇票的时候是否有行
出票日期是《票据法》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的七项要求之一,银行承兑汇票票面上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书写。为了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独立经营核算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农村信用社
(1)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交易双方经过协商,签定商品交易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作为销贷方,如果对方的商业信用不佳,或者对对方的信用状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出票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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