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票据法 > 汇票 > 承兑 >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通过4500万元无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议案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通过4500万元无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议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9 08:10:51 人浏览

导读: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6月29日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哈药集团三精千鹤制药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为哈药集团三精明水药业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等议案。因经营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6月29日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哈药集团三精千鹤制药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为哈药集团三精明水药业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等议案。

因经营业务需要,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哈药集团三精千鹤制药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哈尔滨分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3000万元,此业务无需保证金,本公司决定为其承担30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

因经营业务需要,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哈药集团三精明水药业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哈尔滨分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1500万元,此业务无需保证金,本公司决定为其承担1500 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中国票据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