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的撤回
导读:
又称“承兑的撤销”。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承兑,未将汇票交还持票人以前,可以撤销其承兑。持票人在进行承兑提示时,应将汇票交付给付款人,由付款人暂时占有。付款人在承兑后,应将汇票交还持票人,才发生承兑的效力。因此,付款人虽然已在汇票上作了承兑,在未将汇票交还持票人以前,承兑尚未生效。付款人在承兑后能否将承兑撤回,各国立法规定不尽一致。有的规定在票据未返还前并且未发出已作承兑的通知的,可以撤回。如英国《1882年汇票本票法》第21条第1款规定:“……承兑人……对于汇票上的任何约定,在为使其生效而将票据交付前,均认为未完成并得撤销”。《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公约》第29条规定:“付款人在汇票上作成承兑而未将汇票交还持票人前涂销其承兑的,视为拒绝承兑”。但是,如果付款人已向持票人或在汇票签名的当事人以书面通知已作承兑的,不能将承兑撤回。有的规定在返还票据前可以随时撤回承兑。如意大利商法,也有少数规定不许撤回承兑的,如瑞士、荷兰的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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