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付款被拒,承兑汇票怎样行使追索权
导读:
银行承兑汇票经过多次转让,到了最后持票人手中,持票人在到期日向付款行(或承兑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持票人可以向全体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进行追索。行使追索权的程序如下:
1、通知拒绝事由。持票人将自己被拒绝付款的事由向所有通知对象通知。
2、债务人自动偿还。如果追索期间债务人自动偿还,持票人不应拒绝,追索宣告停止。
3、确定追索对象。如果追索通知发出后,无人偿还,持票人就必须近一步追索,追索可选择其中一手或者全部。
4、请求偿还和关注。在确定追索对象后,向被追索人提示汇票与拒绝证书,请求偿还。可采取诉讼方式或诉讼外方式。
追索的金额应包括:(1)被拒绝承兑或付款金额;(2)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3)作成拒绝证书费用、通知费用及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如邮费、调查债务人住所等的费用等)。
5、再追索。在追索时,票据持有人向其中一手已作了追索,被追索者(已经视同票据权利人)可以向其前手或其他人再追索,其追索的金额与票据持有人相同。
6、特殊追索方法。追索人也可以用一种特殊的方法行使追索权,就是发行“回头汇票”的方法。回头汇票即是由追索人发出,以被追索人为付款的汇票,这虽是一种国际惯例,但在我国实际使用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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