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拍卖法 > 强制拍卖 > 强制拍卖的原则有哪些

强制拍卖的原则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8 02:57:48 人浏览

导读:

所谓拍卖优先原则,是指执行法院在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分时,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原则上采用拍卖这...

  强制拍卖原则拍卖优先原则及时拍卖原则委托拍卖原则拍卖前先评估原则拍卖穷尽原则。这些强制拍卖原则都有哪些相应的内容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强制拍卖原则及其相应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强制拍卖的拍卖优先原则

  所谓拍卖优先原则,是指执行法院在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分时,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原则上采用拍卖这种方式。

  拍卖具有公开性、公平竞争性、国际性等特点,各种竞买人通过举牌竞价的方式公开拍卖、不仅有利于卖出高价,实现拍卖物价格的最大化,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且有利于杜绝暗箱操作,防范执行人员滥用执行处分权侵害被执行人利益。

  相反,变卖措施则缺乏公开性、透明度和竞争性,程序上也比较随意,不仅不利于执行财产卖得最高的价格,而且容易导致权力滥用。

  当然,拍卖优先原则的适用也有例外的情形存在。《拍卖规定》在坚持拍卖优先原则的同时,允许采取简便经济的变卖方式迅速作出处理,变卖成为拍卖优先原则的必要补充。

强制拍卖的原则有哪些

  二、强制拍卖的及时拍卖原则

  按照执行不间断原则,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应当迅速及时采取拍卖措施,此即所谓的及时拍卖原则。及时拍卖原则是《拍卖规定》的亮点之一,符合民事执行的效率取向,意义重大。

  现行法律制度下,由于查封、扣押基本无期限限制,加上拍卖变卖期间扣除在执行期限之外,导致一些法院执行案件严重迟延,经年累月没有得到执行。一些执行人员存在等待心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后,迟迟不予拍卖变价,导致被执行人长期无法处分其财产,财产价值贬损,于当事人双方都不利。

  确定拍卖期日时,应当与查封期日之间保留适当的时间:对于动产而言,至少7天;对于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至少保留15天(《拍卖规定》第十一条)。

  原因有四:债务人有时间筹措现款清偿;提前发布拍卖公告,让更多的人知悉拍卖的情况参与竞买;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的时间;其他债权人有申请参与分配的机会。

  三、强制拍卖的委托拍卖原则

  法院委托拍卖与自行拍卖是法院行使强制执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的两种方式。

  根据《拍卖规定》的相关规定:

  1、民事执行中的强制拍卖权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强制执行权的组成部分,必须由法院来行使。

  2、基于强制拍卖权的独占性和不可分割性,聘任或委托拍卖师进行拍卖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司法授权行为,拍卖机构成为法院的辅助人,拍卖成为法院执行活动的延伸。

  3、执行法院的强制拍卖权并非来自债权人的授与,而是国家权力体系中一项独立的司法强制权,其法律渊源不在于拍卖法,而是民诉法或强制执行法。

  因此,强制拍卖程序不能直接适用拍卖法,而首先适用民诉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四、强制拍卖的拍卖前先评估原则

  对拟拍卖的财产,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以及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五、强制拍卖的拍卖穷尽原则

  强制拍卖有利于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最大化,但在拍卖出现流拍并且拍卖已明显无望的情况下,如果不对法院拍卖的次数加以限制,就会严重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也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使法院执行的效果大大降低。

  拍卖穷尽原则有助于执行法院从已明显无变价可能的执行程序中解脱出来,因此可以认为是对执行法官和执行人员的一种制度上的保护措施。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强制拍卖的五个原则及其相应的内容,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强制拍卖的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在法律快车网站上咨询专业的律师。

(责任编辑:范小凤)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