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拍卖法 > 强制拍卖 > 拍卖委托的撤回和中止

拍卖委托的撤回和中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7 11:09:5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进行拍卖的时候,拍卖是需要委托的,那么拍卖委托可以通过哪些方式与及方法进行撤回与及中止的呢?具体是怎么样进行要求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按...

  核心内容:进行拍卖的时候,拍卖是需要委托的,那么拍卖委托可以通过哪些方式与及方法进行撤回与及中止的呢?具体是怎么样进行要求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按照适度执行原则,执行措施服务于执行目的,如果执行措施对于执行目的而言已属不必要或不适当,执行措施就应当中止或终结。具体包括执行目的已实现、执行目的丧失、执行阻却情形发生等。

  基于此,《拍卖规定》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金钱债务而致执行目的实现;执行依据被撤销、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而致执行目的丧失;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不需拍卖财产,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而阻却拍卖程序继续进行等情形的,执行法院在拍卖开始前应撤回拍卖委托。

  对被执行人在拍卖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的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执行法院亦应当准许。对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情形的,执行法院应及时通知拍卖机构立即停止拍卖。

  除此以外,《查封规定》还从维护被执行人生存权需要出发,要求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也体现了适度执行原则。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