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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扣押船舶的拍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4 12:51:4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船舶被扣押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扣船由诉前保全自动转入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扣船不受诉前扣船期限限制。船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届满拒不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或者船舶本身机件、设备不宜继续扣押...

  核心内容:船舶被扣押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扣船由诉前保全自动转入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扣船不受诉前扣船期限限制。船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届满拒不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或者船舶本身机件、设备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法院应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扣押船舶拍卖。被拍卖船舶的所有人必须是被告,且应对该项海事请求确实负有责任。

  一、拍卖程序的依据

  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应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拍卖船舶申请书。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舶申请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拍卖的裁定书。裁定书由院长批准。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拍卖船舶因申请错误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负责赔偿。在提交拍卖船舶申请后,申请人又提请终止拍卖船舶的,是否准许,由海事法院裁定。准予终止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承担在拍卖船舶准备阶段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予准许的,裁定驳回申请。

  拍卖船舶费用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应预付拍卖船舶费用,不预付的,其申请不予准许。

  二、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拍卖扣押船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舶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拍卖船舶的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拍卖被扣押船舶应对哪些内容进行公告

  海事法院裁定准许拍卖船舶的,应向被拍卖船舶登记国的登记当局、已登记的船舶优先权人、抵押权人和已登记的船舶所有人发出售船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拍卖船舶的时间、地点、拍卖船舶的理由和依据等,以书面形式并以签收邮件或能确认收悉的任何电子或其他适当手段,在拍卖前30日发给已知的前述被通知人。海事法院拍卖船舶,应在我国对外发行的主要报刊和当地报刊上连续公告3日。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拍卖船舶的理由和依据;

  2、成立拍卖船舶委员会负责卖船事宜;

  3、拍卖的时间、地点和联系办法;

  4、办理债权登记事项等。[page]

  四、如何组织对被扣押船舶的拍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的规定,与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人,应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海事法院办理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中受偿的权利。债权人登记债权,应提交书面申请和享有债权的证据,以及个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其他有关文件。缴纳登记费。

  买船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拍卖船舶委员会登记,并在拍卖前交验本人或者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支付能力的银行证明。

  拍卖船舶委员会对拍卖船舶的底价在估价的基础上提出建议,由海事法院确定,底价不得公开。拍卖船舶以底价以上最高报价成交。如报价低于底价,可再次拍卖或者以其他形式变卖。

  拍卖成交后,由拍卖船舶委员会与买方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买方须当即交付船价25%的定金,并在成交之次日起7日内付清全部价款。买方反悔者,定金不予返还。7日内未付清价款的,视为反悔。拍卖船舶委员会与买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买方付清全部价款后,拍卖船舶委员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于船舶停泊地以售船原状办理移交手续。与买方签署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

  海事法院在移交船舶的同时,发布解除扣押船舶命令。拍卖船舶结束后,海事法院应在前述报刊上刊登公告,说明船舶业已公开拍卖给买方,船舶所有权及其风险自移交时起已经转移,买方对船舶在移交以前所负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船舶原所有人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海事法院应对起诉的案件及时审理,确认原告的债权及数额,审查已登记的债权,确定参加债务清偿的债权人,并发出通知书,确定债权人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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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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