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拍卖法 > 拍卖法解读 > 拍卖法第二十三条的理解

拍卖法第二十三条的理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4 22:08:36 人浏览

导读:

拍卖人是拍卖活动中的最主要的主体,扮演着中介人的角色,他通过拍卖活动所取得的利益只能是拍卖服务佣金,而不是拍卖成交后所得的利润。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我国拍卖法第23条明确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这是我国法律的一

  拍卖人是拍卖活动中的最主要的主体,扮演着中介人的角色,他通过拍卖活动所取得的利益只能是拍卖服务佣金,而不是拍卖成交后所得的利润。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我国拍卖法第23条明确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这是我国法律的一项禁止性规定,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在我国举行的拍卖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这一规定。

  在拍卖实践中,个别拍卖人出于种种目的,先行“买断”拍品,然后再通过自行拍卖来赚取佣金以外的利润,这做法是违法的。

  但是对拍卖法第23条的规定也不应做扩大的解释。对拍卖法第23条规定的理解要重点要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法律只禁止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并不禁止拍卖人在别的拍卖企业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其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二、法律只禁止拍卖人拍卖自有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这里的拍卖人应当是指依法成立的拍卖企业,而不必然包括与拍卖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其他独立法人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也不包括在拍卖公司中工作的工作人员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只要不违反“三公一诚”的原则,这些企业或个人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是可以成为拍卖标的的。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