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执行拍卖司法解释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近年来,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现的案件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给执行和拍卖实践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由于拍卖法律制度不完善,执行程序中因拍卖环节而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也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这个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及时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拍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规范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和拍卖企业的拍卖行为。
规定详解
规定一
不得进行无底价拍卖
【相关条款】执行中的拍卖都应当确定保留价,不得进行无底价拍卖。
【解读】保留价又称底价,是确认拍卖成交的最低价格。在拍卖程序中,竞买人所出的最高价低于保留价的,不能确认拍卖成交。保留价的确定是为了有效防止因拍卖价格过低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司法解释在确定保留价问题上既赋予法院一定的权力,由其参照评估价确定,同时又规定了一定的幅度,在第一次拍卖时,法院确定的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八十;以后每次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规定二
动产拍卖不超过两次
【相关条款】动产拍卖不超过两次不动产不超过三次
【解读】在拍卖实践中,流拍确实会经常出现。一般都要考虑酌情降低保留价后再次进行拍卖。但因为司法资源,如果对拍卖的次数不作任何限制,就可能影响到其他案件的办理。
司法解释对拍卖的次数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考虑到动产的价值一般较低,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价值一般较高或者较为特殊,因此分别定出了拍卖限制次数。超过拍卖次数后,就要解除查封、扣押,将该拍卖物退还被执行人。但对于不动产来说,还应该考虑确定一定的期间,再进行一次变卖。
规定三
流拍后可“以物抵债”
【相关条款】在拍卖未成交的情况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以本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该财产抵债。
【解读】“以物抵债”既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尽快得到实现,又可以使债务人避免因降低保留价拍卖而遭受损失,还可以减少再次拍卖而增加的费用,提高执行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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