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买人能否要求事先看样?
导读:
在拍卖活动中,有些参加竞买的当事人为了决定是否参加竞拍以及保证自己对竞拍物品的出价物有所值,总想先看看拍品的货样。这是人之常情,对此,《拍卖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暇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在正式拍卖前,根据拍卖公告的有关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查看、检查,以便确定自己是否参与竞买及可能出的最大买定金额,这在拍卖中被称为看样。为了保证竞拍人充分了解拍品的性能、质量及有关情况,拍卖人应在拍卖公告中规定竞买人看样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且要为竞买人看样提供方便,不得采取任何手段或方式阻止竞买人看样,更不能采取欺诈的手段使竞买人在看样时产生误认,从而作出参与竞买或高价竞买的非真实意思表示。
赋予竞买人看样的权利,是保证拍卖活动顺利进行,避免拍卖终结后,因拍卖标的物暇疵而发生纠纷的需要。在看样中,竞买人一旦发现标的物有暇疵,应立即向拍卖人及出卖人提出,并作出是否退出竞买的决定。如果竞买人经过看样,明知标的物有暇疵而不放弃竞买,应视为接受标的物的暇疵,由此产生的后果应自负其责,事后不得要求拍卖人承担责任。
当然,对于一些拍卖标的物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才能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在拍卖协议中明确规定允许拍定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在此期间内,拍定人提出质量问题的,应由出卖人负责。于此情况,拍卖交易合同仍然有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降低价款等方式予以解决,如果彼此不能协商解决的,拍定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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