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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对拍卖笔录有何要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4 21:24:44 人浏览

导读:

《拍卖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这一规定对拍卖笔录提出了两点明确要求:一是拍卖过程必须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是记录拍卖实施情况、竞价过程,明确有关责任,

《拍卖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这一规定对拍卖笔录提出了两点明确要求:

  一是拍卖过程必须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是记录拍卖实施情况、竞价过程,明确有关责任,最后证明拍卖效力的法律文件。为保证拍卖的顺利进行和拍卖结果的有效实施,拍卖人在组织拍卖活动中必须对拍卖现场作笔录,记录拍卖实施过程的具体内容,以证明拍卖程序的合法、公平与公正性。为了保证拍卖记录的文字清晰,记载内容详细、完整,拍卖行应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强制拍卖中由法院书记员)担任记录员。

  二是笔录必须有有关人员的签字。由于拍卖笔录是证明拍卖效力的法律文件,故应由有关人员签名确认。拍卖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是拍卖中一道重要的程序,只有具备有关当事人的签名才能确定拍卖记录的内容是可信的。拍卖现场笔录的签名,按照上述规定,应由三方面人员签名组成:一是记录人员,他们是现场记录人,要对记录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负责,必须签名;二是拍卖主持人,即拍卖师,他主持整个拍卖活动,对过程的情况最为了解,他要负起对拍卖笔录内容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并予以签字的责任;三是买受人,买受人的签字在拍卖成交后进行;拍卖未成交即不存在买受人的签字问题。买受人签字最根本的目的是要享受权利买得竞买物品,同时履行义务,即支付拍卖物品的价款及有关的费用。

  至于拍卖笔录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和拍卖惯例,一般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①被拍卖物品的种类、数量、品质及其他应注明事项;

  ②主持拍卖的拍卖师、委托人(出卖人)或债权、债务人的姓名、身份;

  ③竞买人每一轮报价及报价人牌号;

  ④拍定人(买受人)姓名、住址及拍卖成交价;

  ⑤拍卖未拍定及拍卖停止的原因;

  ⑥拍卖的年、月、日、时及场所(拍卖笔录年、月、日、时及场所);

  ⑦记录员、拍定人、拍卖主持人签名及其他有关内容。除上述事项外,对拍定人是否交足价款、交清价款期限、拍定品是否当场移交等,也应作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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