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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人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3 16:32:22 人浏览

导读:

摘要:关于拍卖人的权利,学界和业界可能会有多种不同的归纳和表述,我个人将拍卖人最基本的法律权利归纳为以下四项,供大家参考,下面由小编详细介绍。一.信息知情权拍卖人有权获得或要求其他拍卖活动...

  摘要:关于拍卖人的权利,学界和业界可能会有多种不同的归纳和表述,我个人将拍卖人最基本的法律权利归纳为以下四项,供大家参考,下面由小编详细介绍。

  一.信息知情权

  拍卖人有权获得或要求其他拍卖活动当事人提供与其身份或标的有关的信息或资料。拍卖法第十八条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四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第四十三条规定:“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拍卖人有权要求竞买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以确定其竞买资格。

  二.经营性拍卖活动开展权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在我国,经营性拍卖活动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只有依法取得主管拍卖事务的商务部门颁发的拍卖许可证的企业才有权开展经营性拍卖活动。没有依法取得商务部门颁发的拍卖许可证拍卖许证的企业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是违法的。《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取缔”。拍卖人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在我国,拍卖人是法律许可的唯一有权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主体。拍卖人可以依法开展拍卖活动,包括接受拍卖委托、发布拍卖公告、展示拍卖标的、组织拍卖会、收取拍卖佣金等。

  三.拍卖标的瑕疵声明权

  在一般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一项重要的义务就是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必须符合约定或该类物通常应具有的价值或效用。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人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处分权人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其主要内容为通过拍卖程序出卖标的物;拍卖人与最高应价的竞买人之间形成了拍卖合同关系,其主要内容为通过拍卖程序使最高应价的竞买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所以在理论上讲,拍卖合同应当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但是拍卖合同所代表的实际交易过程与一般买卖合同所代表的由标的物所有权人或处分权人与买受人之间直接通过接洽磋商进行买卖的交易过程有着本质的区别。拍卖采用出让人委托、公示拍品、公开竞价、落槌成交等一系列惯常固定的做法来完成交易。同时,我国拍卖法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拍卖人不能是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处分权人,而系受托将他人的物品或财产权利通过拍卖程序出卖给最高应价人。正是基于这样的特殊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明确规定,拍卖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而拍卖合同中拍卖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一般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在拍卖法律关系中,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瑕疵担保责任应当弱于一般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为此,我国拍卖法在确定了拍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即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和“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之季,又在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一规定赋予了拍卖人瑕疵声明权,这是一项非常实际和重要的权利。

  四.获得服务报酬权

  拍卖人是依法设立的有权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这里的“经营性”指拍卖人通过提供拍卖中介服务,有权获得相应的服务报酬,具体表现为拍卖佣金的收取。拍卖法规定,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拍卖人依法拍卖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的,以及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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