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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修改)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2 21:56:55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鲁国税发[2003]76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工作,并将免抵退税申报、审核及审批全部纳入总局出口退税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V3.0版)。省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山东省出口货物“免、抵、退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发[2003]7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工作,并将免抵退税申报、审核及审批全部纳入总局出口退税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V3.0版)。省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山东省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试行)》(鲁国税发[2002]73号,以下简称旧规程)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山东省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修改)》(以下简称新规程)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新规程及配套软件及时贯彻落实到位。新规程的推出适应了计算机管理的需要,是我省强化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能够有效简化免抵退税申报手续,提高审核、审批工作效率,而且可以减少对财政及税收收入的影响,同时由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电子化管理程度的提高,以及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电子信息的有效结合,对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应充分认识新规程及配套软件推广应用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研究学习新规程的内容及配套软件的使用方法,在吃透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抓好对县市区征税机关、基层征收管理部门以及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培训工作,确保新规程及配套软件如期顺利运行。
  二、密切配合,分工协作,认真抓好征退税衔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由“先征后退”改免抵退税,实现了征退税管理的一体化。征税机关对内销收入及进项税额的调整影响免抵税额及应退税额的计算,退税机关对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差异同样影响征税机关应纳税额的计算。新规程对免抵退税管理工作中退税机关、县市区征税机关以及基层征收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均作了明确规定,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并结合各自实际建立起科学有效的征退税衔接运行机制,确保新规程及时、准确贯彻落实到位。
  三、认真做好新、旧规程的衔接工作。为避免新旧规程的交替给我省免抵退税管理工作带来的影响,省局确定自2003年6月1日起全面实行新规程,出口企业凡6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均按照新规程要求申报免抵退税,6月份以前的出口货物仍然适用旧规程。基于新旧规程内容的变化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衔接工作:
  1、对生产企业已参与清算备案的2002年度出口货物的处理。对生产企业已参与清算备案的2002年度出口货物,于本年度6月底以前收齐出口单证的,如企业已计提销项税额,应要求企业于6月份红字冲销原帐务处理,按照新规程的规定一并参与6月份的免抵退税申报。对在本年度6月底以前未能收回出口单证的2002年度出口货物,不再办理免抵退税,企业未计提销项税的应监督其补提销项税额。
  2、对2003年1--5月份出口货物年度内收回出口单证的处理。对2003年1--5月份出口货物未超过6个月期限收齐出口单证的,要求企业按照旧规程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对超过6个月期限不能收齐出口单证的,应要求企业就该部分出口额计提销项税额。对计提销项税额后于本年度内又收回出口单证的,要求企业不论哪个月份收回,当月不作处理,于12月份红字冲减原计提的销项税额,一并按照新规程的规定参与12月份的免抵退税申报。
  3、对2003年1--5月份出口货物跨年度收回出口单证的处理。对生产企业2003年1—5月份出口货物超过6个月期限不能收齐出口单证,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后年度内仍未收齐出口单证,但企业已参与清算备案且于次年6月底前收回的,不论哪个月收回,当月不作处理,次年6月份按照新规程的规定,只计算免抵不计算退税,免抵税额等于免抵退税额。原先已计提的销项税额应红字冲减。
  四、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新规程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反馈省局,以便省局掌握全省情况,及早研究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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