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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2 21:42:51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深国税函[2003]486号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200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函[2003]486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恰逢出口退税
  机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做好此项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关系到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尤其是这次清算需要确定陈欠退(免)税款及贴息等工作,涉及中央、地方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退税机关责任重大。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算任务。对清算工作不力、上报数据不实的,一经发现,市局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二、2003年是我市生产企业全部审核审批权下放到各区、分局的第一年,清算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单位应周密组织,切实做好清算及催报、审核工作,并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一是要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动员和切实帮助企业及时准确申报出口退税单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及有关清算表格;二是要认真负责、层层把关,保质、保量、及时进行审核,确保清算上报数字的准确性,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三是认真做好建立台帐和有关退税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三、于出口货物离境日期的界定,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我局已会同市外经贸局、经贸局、深圳海关联合制发《关于今年12月份涉及退税货物出口“离境日期”界定的通知》(深外经贸计(2003)80号),明确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各单位应积极向出口企业做好宣传工作,防止企业将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欠税款和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货物的应退(免)税混淆起来。

  四、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由各主管区、分局负责。

  五、对生产企业的清算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2003年度“免、抵、退”税清算工作包含两个部分:一是2003年当年发生数,由各主管区、分局负责对企业申报的单证和清算表进行全面审核、审批、汇总统计并上报市局;二是以前年度结转数(含2000年、2001年和2002年结转到2003年办理数),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落实,有关区、分局应积极配合。
  (二)各单位清算面要达到100%,并逐户做好清算台帐。清算台帐必须完整、清晰、准确,通过台帐准确反映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数,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免、抵、退税数实际办理的免、抵调库数和退库数,以及结转2004年度的免、抵、退税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在1月15日后将以前年度结转2003年度的申报及办理情况反馈给各主管区、分局。
  (三)各主管区、分局应进一步加快对2003年7-11月份免、抵、退税申报(第二次申报)的审核,督促企业及时在2004年1月10日前进行2003年度12月份退税单证(含以前各次申报单证不齐本期收齐的出口部分)的申报(第三次申报),并立即开展审核工作。
  对审核情况,市局将及时通报审核审批的进度和质量。各主管区、分局对发现的问题要积极解决,对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要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适时组织力量进行复查。
  (四)主管区、分局应认真对企业清算数据(附件3、7、和11)进行复核、整理和汇总,并在1月17日之前将清算表(附件1、3、4、6)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核三科)进行汇总;
  2004年3月31日清算工作结束后,各主管区、分局应于4月17日前将复核后的清算表(附件2、3、4和6)及清算报告正式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核三科)进行汇总。

  六、对外贸企业的清算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数据包含两个部分:一是2003年当年发生数,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根据外贸企业清算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并汇总统计;二是以前年度结转数(含2000年、2001年和2002年结转到2003年办理数),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自行统计。
  (二)2004年1月15日前,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应督促各外贸企业就2003年出口货物单证齐全的部分进行正式申报,就2003年度全部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算,并于1月17日前完成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数据的汇总。
  2004年3月31日前,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应将外贸企业收齐退税单证(含暂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部分)的2003年度出口退税单证全部收上来,包括:(1)单证齐全、电子信息齐全的;(2)除收汇核销单(不含远期结汇证明)外,其他纸质单证、电子信息齐全的;(3)纸质单证齐全而电子信息不齐的。并于4月17日前完成外贸企业清算数据的汇总和清算报告。

  七、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应汇总全市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清算结果,分别在1月20日、4月20日前将有关清算报告和清算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八、本次只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清算文件的文字部分,生产企业清算表格和填表说明根据市局调整后的要求填报,外贸企业的另行下发。

附件:1、国税函[2003]1303号
  2、生产企业清算附件1、2、3、4、6、7、11
  3、生产企业清算附件填表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3.12.08.国税函(2003)13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期间,开展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恰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做好此项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关系到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算任务。?
  二、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涉及到陈欠退(免)税款的确定以及贴息等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认真把关,层层负责,确保清算上报数字的准确性,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对上报数据不实的,一经发现,总局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三、2003年结转2004年的应退(免)未退(免)税款即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款,是指:出口企业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所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货物中应退(免)未退(免)税款。?
  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款需经退税部门审核通过。已审核通过的“陈欠退(免)税款”暂不办理退库、调库手续,具体办理办法另行通知。?
  四、出口企业应于2004年3月31日之前将收齐退税单证(含暂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部分)的2003年度出口货物向所辖退税部门申报,逾期退税部门不再受理申报。?
  各级退税部门应在2004年4月15日以前完成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工作。对出口企业在2004年3月31日前暂未收齐2003年当年出口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不含远期结汇证明,下同)的,退税部门可在其他纸质单证和电子信息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列入“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待补齐单证审核通过后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2004年6月30日出口企业仍未补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一律不再办理退(免)税。?
  五、对2003年度生产企业 “免、抵、退”税的清算实行以下办法:?
  (一)2004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其2003年退(免)税单证收齐部分但未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
  (二)2004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2003年所有退(免)税单证不齐部分的货物,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件6),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未按规定备案的上年出口货物,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三)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4年3月31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按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总额;?
  免抵退税总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退税率-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退税率。?
  对在2004年3月31日前仍未收齐单证及有关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出口货物,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对生产企业到2004年3月31日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2004年6月30日出口企业仍未补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按内销货物补税。?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结转2004年的应退(免)未退(免)税款和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货物发生的退(免)税款分别审核、审批,分别统计,不得混淆。?
  七、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上报要求:?
  (一)为及时掌握2003年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出口企业应认真填具《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附件8)或《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附件9),于2004年1月15日前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经过初步逻辑分析、汇总后,应在尽可能保证数据准确性的基础上,于2004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件1)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路径:总局进出口税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栏 /2003年度清算快报)。?
  (二)2004年3月31日清算工作结束后,各省级税务机关应于2004年4月20前,将本地区《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情况统计表》(附件2)、清算报表(附件3至附件6)及清算报告正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三)附件7至附件11所列各表仅供各地退税部门参考。在清算工作中,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使用或对内容进行增改。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
  2.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情况统计表?
  3.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汇总表?
  4.特定企业退(免)税清算表?
  5.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年报表?
  6.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汇总表?
  7.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
  8.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
  9.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
  10.卷烟出口企业清算表?
  11.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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