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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贸委关于转发财政部、经贸部《关于改进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0 20:21:26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北京市主管委办局发布文号:各外贸进出口公司:现将财政部、经贸部(92)财商字第170号《关于改进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一、供货出口奖励...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外贸进出口公司:
    现将财政部、经贸部(92)财商字第170号《关于改进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供货出口奖励金从1992年1月起不再预提,上半年已预提的要进行清理,年终前未支付的,应冲减出口成本,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做他用,更不得转入专用基金;下半年供货出口奖励金从出口成本中逐笔列支。
二、1992年外贸出口奖励金由财政拨付企业。1993年开始按企业承包协议书确认的利润指标做为清算提取依据,完成承包指标的单位,按现行提取比例从承包利润中提取。

附件:财政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改进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92)财商字第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厅、外贸局),各外贸、工贸总公司:
“七五”期间国家对外贸出口实行了一系列奖励政策,有效地调动了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尤其是外贸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对现行外贸出口奖励办法加以改进。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出口奖励改为
由企业和国家共同负担并逐步转由企业负担。现将有关改进出口奖励金财务管理办法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从1992年1月1日起,国家财政不再拨补外贸企业支付的供货出口奖励金。但外贸企业在收购出口商品过程中确需支付供货出口奖励的,可继续从出口总成本中逐笔列支;如已先行提取,按收购合同确认结算后年终结余款项,应全部冲减出口成本,不得转作专用基金。
二、从1993年1月1日起,国家财政不再拨补外贸出口奖励金,改由外贸企业从实现的年度承包留用利润(或承包留用减亏资金)中按规定的考核办法清算提取。对个别确属政策性原因造成承包留用利润严重不足的外贸企业,同级财政部门可按照“列收列支、以收定支”的预算管
理原则,从本级外贸企业上缴财政的利税中酌情给予照顾。
为扶持外贸企业增加自我发展能力,1992年当年承包中央出口收汇基数内所需外贸出口奖励金,仍由财政给予补贴。
三、从199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经贸部、轻工部、纺织部(87)财商字第338号通知印发的《沿海地区设立轻纺产品重点出口企业发展基金的暂行规定》。考虑到有关部门的要求,1991年国家财政再拨付一年,使用办法另行研究。所需资金在1992年下拨

四、出口奖励金财务管理其它事项,仍按财政部、经贸部(91)财商字第79号通知印发的《出口奖励金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199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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