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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工作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2 16:32:10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湘政发[1995]22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近两年来,我省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工作有了较快的进步,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不断增多,自营出口创汇快速增长,已经成为全省出口创汇的骨干力量。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1995]22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近两年来,我省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工作有了较快的进步,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不断增多,自营出口创汇快速增长,已经成为全省出口创汇的骨干力量。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产企业搞好自营进出口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37号),不断提高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充分发挥其自营出口创汇的潜力,建立起我省创汇型工业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把扶持、鼓励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扩大出口创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分管领导,摆上议事日程,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抓好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应有的各项权利和优惠政策的落实,使其真正享有与专业外贸公司同等的待遇,并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提高其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

  二、建立由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委牵头,财政、工商、银行、海关、税务、商检、外汇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协调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解决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将国有大中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全部列为全省重点生产调度企业,在能源、原材料、资金和运输等方面予以优先协调服务。

  三、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的开户银行,应对自营出口有效益的企业在其出口创汇的第一年起,按企业的出口创汇计划,原则上以1美元比3元人民币的比例,确保出口铺底资金贷款,以后应随其出口增长相应增加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

  四、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的所得税可比照省级外贸企业所得税的使用办法,按企业自营出口值与总销售值的比例提取。由各级地方财政返还企业,用于建立企业自营出口的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

  五、对于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有关税务部门应按《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及其补充通知明确的退税率及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手续,并给予适度倾斜。

  六、国家下达到省再分配的出口商品配额,要安排一部分给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由省外经贸委商省经贸委进行再分配。其中,计划配额和被动配额,先根据企业出口创汇的实际需求给予调剂安排,以后视企业完成的情况逐年增加;主动配额,应按企业出口创汇的实际需求安排;招标配额,省外经贸委、省经贸委应积极与国家有关商会衔接招标事宜,为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参与招标提供服务。

  七、“广交会”参展摊位的分配应适度向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倾斜,可分行业按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的户数和生产出口产品的能力,采取合用摊位的办法来分配摊位数。

  八、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因对外贸易、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利用外资项目等办理因公出国手续,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审批办法,由省经贸委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九、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工资额度可随其经济效益的提高和自营出口创汇的增长而适度增加,可比照省级外贸企业的挂钩办法,由企业申报,经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审批。

  十、对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利用外资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项目,有关部门应予以统筹考虑,优先安排,重点支持。

  十一、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因扩大自营出口创汇,经营同类和相关产品出口,经省外经贸委核准,海关、商检、工商等部门应视为按范围经营,予以支持。

  十二、重点帮助和扶持自营出口创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使其列为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审批的进行国际化经营的试点企业。

  十三、各级经贸委(经委)、外经贸委应有计划分层次地培训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的决策和经营人员;商会、贸促会应为这些企业开展对外经营提供咨询、信息服务。

  十四、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对外贸易法规和政策,接受各级经贸委(经委)监督管理,接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要面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增强竞争意识和产品的竞争能力,千方百计扩大出口创汇。要努力转换经营机制,改善内部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要不断提高企业领导干部和外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更好地承担为国家出口创汇的责任和义务。自国家授予自营进出口权的第二年开始,自营创汇为零的,取消本年度企业及法人代表的各种评先资格;连续三年不能自营创汇的,视情况撤销其自营进出口权。
  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科研院所和商业物资企业可比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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