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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恶意启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1 07:21:31 人浏览

导读:

我国有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相关规定,但是有一部分人往往会进行恶意的启动,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恶意启动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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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恶意启动

  一、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恶意启动

  票据持有人为规避票据款项支付义务或达到其他目的而故意在票据并未遗失、被盗等其他不具备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定申请条件的情况下,虚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条件,启动公示催告程序的行为。就恶意者的身份而言,由于公示催告程序对申请主体的严格规定,实施该行为的人为票据持有人或与票据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关联的人。

  票据持有人此种情形下一般都是谎称票据发生了遗失或被盗,为防止产生损失而申请法院启动公示催告程序。而利害关系人之所以能够觉察到票据权利受到影响往往并非因为法院的对外公告而是票据款项的支付人拒绝支付票据款项。因为法院一旦受理公示催告申请,首先需要通知支付人暂停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实务中申请人恶意启动公示催告程序往往并非一定要达到某种法定的后果,其目的往往故意扰乱票据利害关系人马上获得票据利益。

  二、公示催告程序申请条件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

  三、程序的特点

  1、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

  2、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除权判决依催告申请人再次申请做出,法院不得自行作出。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但进入除权判决阶段则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恶意启动的全部内容。如果想要进行公示催告程序的启动的话,前提是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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