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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异议怎么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8 10:12:51 人浏览

导读:

现在我国老百姓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的意识还是比较好的,败诉方定期不履行判决中的义务,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那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异议怎么处理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现在我国老百姓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的意识还是比较好的,败诉方定期不履行判决中的义务,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那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异议怎么处理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异议怎么处理

  如果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这时候法院在审查之后做出是否需要审理的决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四条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二、执行费的费用负担

  执行费用包括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用。其中,实际执行费用是指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申请执行费按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该费用从首期已经执行到款项中收取,收取的执行费数额计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执行法院在对案件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时,应当以执行到的执行款项为基数,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标准计算出该案应当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

  因案件执行的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由申请执行人交纳,此类费用不予缓交和减免。已经交纳的实际执行费用金额计入执行标的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

  因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提出申请而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和审计的,由提出申请的一方预交。

  申请执行费在执行立案时先不预交,在执行结案后,从执行到的标的中优先抵付由被执行人负担。

  三、执行费交纳的标准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当事人交纳执行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执行费用的司法救助。执行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如果当事人之间能够就纠纷达成一致意见的,这也是最好的解决办法,毕竟在很多人眼里,诉讼这种方式解决问题还是比较伤和气的。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异议怎么处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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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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