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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的修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6 01:01:2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作出了哪些修改?下面,法律民事诉讼法栏目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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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的二十六章财产保全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将二十六章财产保全删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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