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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之撤销与追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7 22:14:01 人浏览

导读:

自认的撤销是指撤销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自认行为而在程序上所产生的证据效力或证明效果。对自认的撤销仅适用于明示的自认。根据各国的立法例和学理观点,自认的撤销一般产生于以下情形:(1)自认的当事人能证明所为的自认不符合事实真相且系出于错误作出的。(2)自认系

  自认的撤销是指撤销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自

  认行为而在程序上所产生的证据效力或证明效

  果。对自认的撤销仅适用于明示的自认。

  根据各国的立法例和学理观点,自认的撤

  销一般产生于以下情形:

  (1)自认的当事人能证明所为的自认不符

  合事实真相且系出于错误作出的。

  (2)自认系被欺诈胁迫或其他与违法犯罪

  等有关的原因。

  (3)对方当事人同意撤销的自认。

  (4)代理人所为自认,本人知悉后立即撤销

  的。

  (5)自认的事实与法院在审判上所认知的

  事实相违背。

  撤销自认,一般应在庭审言词辩论终结前

  进行。

  关于自认撤销后对原自认效力所涉及的影

  响力,各国在立法上一般不加规定,而交由法官

  据情裁量。“法院仍然可以考虑当事人这种时而

  自认、时而撤销的情形,以及与之相伴的轻率的

  诉讼态度,作为判断事实真伪的资

  料。”

  自认的追复是对默示自认而言的。对默示

  自认,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规定当事人可以追

  复,即允许当事人在言词辩论终结前可以作出

  争执或否定的的陈述,即使在第二审程序中亦

  然。经追复后,默示自认的拟制效力当然消灭。

  对已被视为自认的事实,如一方当事人原本负

  有举证责任,仍有举证证明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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