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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账能灭? 字据来说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7 14:45:16 人浏览

导读:

近日,蓬莱市南王法律服务所,成功处理了一起因当事人一方突然病故所遗留的生前借款纠纷一案,有效地化解了邻里恩怨。案例回放:2009年5月18日下午3时许,蓬莱市某村村民刘二民(化名)到南王法律服务所反映,其母亲生前借给邻居李某人民币2000元,当时立有借据,双

  近日,蓬莱市南王法律服务所,成功处理了一起因当事人一方突然病故所遗留的生前借款纠纷一案,有效地化解了邻里恩怨。

  案例回放:

  2009年5月18日下午3时许,蓬莱市某村村民刘二民(化名)到南王法律服务所反映,其母亲生前借给邻居李某人民币2000元,当时立有借据,双方言明借期为半年,不支付利息,到期后应无条件立即返还借款。

  2008年3月4日,刘二民的母亲突患重病不治身亡。在处理完母亲丧事后,在清理母亲遗物的过程中意外发现了一张借条。因借款已到偿还期,刘二民就此向借款方李某追要。但李某见刘二民的母亲病故便不再归还,还说早已还给刘的母亲了,难道还要再还一次不成,你这小伙子也太不像话了。无奈之际,刘二民托村干部协调仍未有结果,此事一度陷入僵局。听完刘二民的陈述,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放下手头的其它工作,立即驱车前往李某住处将其传讯到法律服务所。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一步调查核实案情。在掌握了纠纷的详细情节后,着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民事调解。但李某还是一再强调其已经归还了借款,只是鉴于邻居关系,加上平时关系较好就未索要借款凭条,才导致了自己今天这种被动的局面。

  为打破僵局,工作人员综观全案对李某言明,因为李刘双方借款一事,在李某和刘二民的母亲之间形成了民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刘二民作为出借方(母亲)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对合同涉及的2000元借款具有合法的所有权,且其本人也及时向法律服务所提供了,有李某亲笔签名的借款字据,这一事实不容质疑,李某对此也无争议。根据民事案件处理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刘二民已履行了相应的举证义务。但作为借款方的李某,除了口说归还借款外,再也提供不出他证支持其主张。而且李某的行为,即归还借款但不取回借条的做法不尽合常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李某理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最后,李某见无别无它法,只好将2000元款通过法律服务所交给了刘二民,并索回了以前的借款字据,此事遂告一段落。

  案例带来的思考:

  “君子协定”易引发纠纷

  目前农村中,民间借贷现象较为普遍,双方当事人往往由于人情关系或面子问题不立或不索要字据。如果双方关系较好或未发生意想不到的情形,“有借有还,再借不难”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倒也还能发扬光大。一旦情况发生变故往往就可能会引发纠纷,更有甚者双方还会大打出手,结下世仇。

  要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在普法依法治理活动中,各级普法办、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要主动“关口前移”,在加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等传统法律宣教的同时,更进一步加大《物权法》等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村民的学法、知法和守法意识,自觉依法经营,正常交往,建立和谐稳定的良好人际关系,真正预防和减少各类纠纷、矛盾的发生,实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无缝覆盖”。

  应进一步加大对村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借贷的政策倾斜力度

  相关政府部门对村民在进行农业生产集约化经营等方面要加大倾斜,并予以更多的资金和政策的扶持。同时,建议尽快出台酝酿数年已久的《放贷人条例》,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制定针对农民进行现代化农业经营的优惠政策,有针对性的降低贷款利率。农村信用(联)社等商业银行,要进一步简化村民从事家业生产的贷款手续,提高贷款工作效率,为贷款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和助救机制

  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逐步扩大对农村五保户、困难家庭、残疾人员的救助范围,使困难群众不再因为农业生产和生计问题而陷入困境,导致社会诚信缺失,真正使《宪法》所倡导的“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等条款,能够从“应然状态”的法转化为“实然状态”的法,进而使“平安创建”工程得以落到实处。如此,则村民受益,纠纷减少,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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