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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物对账单 证据不足被驳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7 15:14:39 人浏览

导读:

明明和对方没有买卖关系,只是因为对方代收了自己卖出的货物,竟在对账单上作了手脚,声称对方欠自己货款133000元。近日,江阴法院对这起买卖货款纠纷一案做出判决,驳回了原告任某的诉讼请求。原告任某诉称,自己与王某于2008年3月开始发生涤纶短纤买卖业务,截至200

  明明和对方没有买卖关系,只是因为对方代收了自己卖出的货物,竟在对账单上作了手脚,声称对方欠自己货款133000元。近日,江阴法院对这起买卖货款纠纷一案做出判决,驳回了原告任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任某诉称,自己与王某于2008年3月开始发生涤纶短纤买卖业务,截至2008年5月4日双方通过对账确认王某结欠货款133000元整。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锁链,它清晰地表明:阮某与任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王某仅是为阮某代收货物和加工。由于任某提供的对账单的实质性内容系均由任某书写,该对账单证明的法律事实为:任某与王某之间存在着买卖关系,王某结欠任某货款。该对账单系孤证,王某又否认其与任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并提供了足以推翻对账单所证明的法律事实的一系列证据。而任某又无其他能证明其与王某之间存在着买卖关系的证据,故法院对任某提供的对账单不予采信,驳回了任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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