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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8 09:50:4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关于特别程序作了哪些规定?下面,法律快车民事诉讼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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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于特别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七十八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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