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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心满满的案件,最终为啥败诉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6 16:55:52 人浏览

导读:

执业以来,经常遇到当事人在败诉后来找律师哭诉“这个事情明明我方占理、证据也这么充分,怎么会败诉!”这个时候除了?...

  执业以来,经常遇到当事人在败诉后来找律师哭诉“这个事情明明我方占理、证据也这么充分,怎么会败诉!”这个时候除了分析判决书外,笔者还会让其陈述一下事情的来龙去脉、诉讼的策略、庭审经过等,然后综合这些因素分析案件法律和情理上的可能结果,但是往往最后得出的结论却是:如果我是法官,我也会判你败诉!

  觉得出乎意料?其实并没有,以下笔者将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为啥当事人自信满满的案件最终却败诉了,相信到看完本文你也能够很大程度相信不仅胜诉是情理之中,败诉有时也是理所当然的!

  (本文系卞建平律师的原创文章,版权归卞建平律师所有。法律快车经作者授权发布)

  一、天理昭昭疏而不漏?实体正义到程序正义

  【案例】

  曾经碰到这样一个当事人,A与B签署了一年期的购销合同,供货到B的一个项目点,合同期限内货款均由B转账结算,后一年期满如常继续供货,但货款未及时支付,多次催促后收货时的联系人C以个人名义签署几十万的欠条,欠条出具后送货单等均销毁。后A因欠条未履行起诉B至法院,但因合同期限已满、B申请证人作证证明C系其发包项目的承包商、A无法证明货物交付给了B的场地等,最终法院判决A败诉。咨询时A坚持有跟B诉讼前的录音,细问之下才知道A是在判决书作出前一周提交的录音且没有整理文字版,尴尬的地方在于该录音没有按照一审举证期限退一步也没有在庭审结束前提交,但录音是在一审诉讼前形成的也不属于二审的新证据,请问能不败诉吗!

  【解析】

  “开封有个包青天,铁面无私辨忠奸”,相信很大一部分人从小就是在《包青天》这部电视剧耳濡目染中树立自己的善恶观,笔者也是这部电视剧的忠实喜爱者,离奇曲折的剧情动人心弦、善恶终有报的荡气回肠,一直激励自己在工作中探究事实真相,坚持真理正义!

  于是乎,很多当事人认为法官应当是包青天,应当主动探究民商事案件中的真相!《包青天》中具体的办案的方式是否当然全部能够适用到当代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中是打问号的。首先,我们应当看到《包青天》41个单元中几乎所有故事都是刑事案件,审判官几乎集所有调查、裁决等事项于一身,而现在司法体制中刑事案件审理方式与古代亦不同,贯彻“以审判为中心”,侦查权主要在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民事案件诉讼方式与《包青天》中审案方式区别更加明显,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若举证不能要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在诉讼中发挥的作用更大。其次,现代民事审判与古代唯实体正义不同,重视实体正义的同时也注重程序正义,因此《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庭审的流程、举证期限、答辩期限、缴纳诉讼费期限、上诉期限等都进行了严格规定,不遵守诉讼程序规定的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后果。

  因此,若因没有遵守程序正义而最终导致认为的实体正义没有实现,请不要奇怪!建议在提起诉讼或被动涉诉时转变观念,举证责任掌握在自己手中,自己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把案件事实证明给法官看。另外还要重视法院发送的诉讼材料如举证通知书、缴费通知书、判决书等,在诉讼材料载明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相关权利,须知“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同样适用于民事诉讼。

  二、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要整体制定案件策略

  【案例】

  A、B、C是甲公司股东,A是甲公司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B、C是小股东,B是监事,公司实际由A经营。正常经营时以A名义购买D专利供公司使用,但一直没过户,部分费用也由公司支付;A按月从甲公司领取劳动报酬;后公司因行业形势不好不再经营但一直未注销,未实际经营后公章一直由B控制。多年后,A起诉D要求配合办理专利更名手续,此时B作为公司诉讼代表以甲公司名义出具说明表明专利实际系应归公司所有;后B作为甲公司诉讼代表以公司名义起诉A损害公司利益,主张A按月领取的劳动报酬未经股东会决议没有依据,应当返还。

  【解析】

  本案中,本质上决定成败的关键因素是公司控制权,第一个诉讼时B作为公司诉讼代表以公司名义参与诉讼时A就应当警惕,并在这个时候考虑提起公司证照返还诉讼,对B进行釜底抽薪,否则如何能保证后面案件胜诉!

  任何一个诉讼都应当就整体进行筹划并制定策略,否则很容易出现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被动局面,最终只能疲于应付,即使取得暂时的胜利,那也不会长久,对方也会接着采取后手策略,道理跟“螳螂捕蝉、黄雀在后”类似!因此,在涉及诉讼时,一定要整理手头资料,在现有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结合自己要达到的最终目的,与专业律师一起分析应该采取的思路和策略,及每种策略的风险及对方可能的应对与后手,并能够拨云见雾从整体出发采取最佳策略,如此方能取得最佳诉讼效果!

  三、条条大路通罗马?选择最恰当的案由

  【案例】

  A与B签署《特约经销合同》,约定A使用B的商业模式、品牌等进行装修经营,B宣传自己是国际化大品牌,总部设在伦敦,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但A经营一年左右时间先后投入逾二十万后,却持续亏损几近血本无归,进一步询问才知道原来B的宣传均是虚假的,一气之下,A以买卖合同的案由将B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特约经销合同》无效,并要求B赔偿各种相关损失,但是A的诉讼请求却并未得到支持。

  【解析】

  A百思不得其解,实际上A的失误在于案由选择错误。首先,A与B之间的商业模式引发的纠纷对应案由应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国务院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该条例中对特许人虚假宣传、不真实披露信息等情况规定了被特许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案例中A完全有权依据B存在的虚假宣传情形行使法定解除权;其次,即使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那么合同无效情形应当看是否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若不存在这些情形确认合同无效不能够得到支持。

  因此,案由的选择对诉讼结果至关重要,这是因为四百多个民事案由分别对应的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诉讼时效、诉讼请求等均有差异,这要求当事人对所遇到问题涉及的相关案由均有清晰认识,在提起诉讼时应当首先确定好要适用的案由,只有案由对了结果才能是自己想要的,“条条大路通罗马”在民事诉讼案由选择中是不具有可实施性的,切记要摒弃真理在我这边我怎么打官司都能赢的观念!涉诉时要从案件整体策略、案由选择及程序正义等每个环节入手,方能让满满的自信变胜诉判决。

  四、结语

  掌握真理,更应当注意实现真理的途径!做诉讼案件尤其如此!只有从整体策略、案由选择到程序正义等每个环节都精益求精,案件结果才能如愿!也才能从开始的自信满满实际转化为胜诉后的喜悦!

  (本文由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卞建平律师撰写原创文章,版权归卞建平律师所有。法律快车经作者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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